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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蒋丽芸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飞机乘客离境税条例》(第140章)的规定,每名12岁或以上的乘客乘搭飞机离港时,均须向经营商(即航空公司)缴付120元飞机乘客离境税(离境税),并由经营商将所得税款付予库务署署长。该条例订明,已缴付离境税的乘客如未有乘搭飞机离港,所缴离境税税款须由经营商退还(退税)。消费者委员会近日公布调查结果,发现有多间航空公司有若干不良经营手法:没有主动向没有乘搭飞机离境的乘客退税、没有在相关收据上独立显示离境税收费项目、设定申请退税的时限,以及向申请退税的乘客收取手续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征收离境税的目的和所得税款的用途;过去三年,库务署收到的离境税款总额;
(二)有否统计在过去三年,已缴交离境税但未有离境的乘客人数及所涉税款总额;当中(i)未有申请退税的乘客人数及所涉税款总额,以及(ii)申请退税并被航空公司征收手续费的乘客人数及所涉手续费总额;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会否检讨上述条例及相关规定,以订明退税的安排,包括(i)规定航空公司须主动向没有乘搭飞机离港的乘客退税、(ii)规定航空公司不得向该等乘客退税时收取任何费用,以及(iii)航空公司不遵守该等规定的罚则;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飞机乘客离境税(离境税)是政府其中一项收入来源。一如政府其他税收,有关税收拨作政府一般收入,用以支付政府各项开支。
民航处在过去三年征收离境税的款项请见附件。
(二)《飞机乘客离境税条例》(《条例》)(第140章)第4条规定,须缴付税款的乘客如拟乘搭某经营商的飞机离开香港,须向该经营商缴付税款,而该经营商须收取该等税款,并根据第7条将税款付予库务署署长。《条例》第6条规定,经营商须以民航处处长指明的格式及在处长指明的相隔期间内,向处长呈交申报表,列明乘客及飞机离境的详细资料。经营商亦须按第5条备存恰当纪录,以记录登上在他控制下的飞机的乘客及向他缴付的税款资料以供查阅。《条例》中的「经营商」一般指航空公司。
现时航空公司向乘客售卖机票时已一并收取离境税。民航处与经营商签订协议,并设有机制查核经营商申报有关乘客及飞机离境的资料,以保障政府的税款收入。在有关机制下,接载离境乘客的航空公司每月会向民航处提交离境税报表,并将税款存入指定银行帐户。就所有航空公司提交的离境税报表,民航处会核对是否与航班纪录吻合,审核离境税报表的计算是否正确,以及核实航空公司存入银行帐户的税款是否与离境税报表的银码所示相同。此外,民航处亦会抽查航空公司的乘客名单,确保与离境税报表相符。
此外,《条例》第14(1)条订明,个别乘客如已就某次离港行程缴税予经营商,而后来未有乘搭飞机离开香港,所缴税款须由经营商退还。民航处一直有提醒航空公司,如遇到有关个案,须把离境税全数退还给该等乘客,以及退还税款时不可收取任何手续费。目前,民航处没有备存缴交离境税后而未有离境乘客的数目。
(三)有关法例已清晰订明经营商收取及退还税款的规定。任何人士如授权或准许须缴付税款但尚未缴付税款的乘客登上飞机,或经营商没有备存恰当的纪录或呈交列明乘客及飞机离境资料的申报表,均属违法。
在执行有关规定方面,因应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最近有关航空公司退款的报告及建议,民航处承诺会制定机制,要求航空公司向该处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加强监督航空公司有否把税款退还予相关旅客,也会针对有关公司安排退还税款时征收手续费的违规情况加强监察。为此,民航处已经去信香港航空公司代表协会及个别不属该协会的航空公司,提醒他们有关退还离境税的法例规定(包括须把离境税全数退还给乘客,以及不可收取任何手续费)。民航处会一如以往,与相关业界保持联系,跟进消委会提出的建议。
完
2015年1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