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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5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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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十一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5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陈鉴林议员和其他委员,以及秘书处和法律顾问的努力,令《2015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得以顺利完成。我亦感谢业界对《条例草案》提出的意见。

  《条例草案》修订《证券及期货条例》内的相关条文,让证监会(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可以应香港以外地方规管者提出的要求,提供有限度的监管协助。

  交换监管资料的安排已发展成为国际间的既定做法,并以互信、互助和互惠为基础。由於香港的市场高度开放,大量在海外受到规管的国际金融机构在港营运,故证监会有能力为交互监管协助的目的与其他规管者签订监管谅解备忘录,对香港而言特别重要。这可让证监会通过交互安排,从其他规管者获取更多有关国际金融企业的监管资料,以保障香港的投资者和市场稳定。

  正如梁继昌议员发言时也同意,加强监管合作安排亦是某些外地规管者作为准许香港金融企业进入其市场的一个条件。修订可让本来可能被拒於门外的香港金融企业进入海外市场。

  因此,我们相信修订条例以加强证监会与香港以外地方规管者的监管合作,是符合公众和香港市场利益的做法。

  《条例草案》提出的修订,赋予证监会权力,可以应非香港规管者的要求,直接向持牌法团或持牌法团的有连系法团索取资料,转交该非香港规管者。但证监会在行使相关权力前,必须确保有关要求符合一系列的条件,包括:

(一)持牌法团是同时受证监会和该非香港规管者规管,或有连系法团是受该非香港规管者规管。换言之,在香港以外地方无运作的金融企业,例如,大部分中小型金融企业,不会受证监会与其他规管者交换监管资料安排所影响;

(二)提供协助的形式仅限於要求持牌法团或其有连系法团提供与受规管活动有关的文件或纪录,及回答与此有关的提问。

  为防止资料遭滥用及确保资料得以保密,有关向非香港规管者提供协助的现行保障将继续适用,包括证监会须确定:

(一)该非香港规管者的职能与证监会所执行的相似,及受足够保密条文规限;

(二)提供协助符合公众利益;

(三)该非香港规管者有能力和愿意因应香港方面提出的类似请求提供交互协助。

  《条例草案》下的新增权力更设有额外的保障,以防止无的放矢的要求,包括:

(一)证监会将要求该非香港规管者提供书面陈述,确认其未能够和将不会能够藉任何其他合理方法取得有关资料,以全面确定是否有不遵从规定的情况或有关活动是否对其司法管辖区在金融方面的稳定性构成风险;

(二)证监会将要求该非香港规管者以书面承诺只会将有关资料用於确定相关监管事宜,及其不会在任何程序中使用有关资料;及会将有关资料列作机密处理,不会在未经证监会的同意下为任何目的而向任何其他人披露有关资料。

  有法案委员会委员曾提出,若香港以外地方的规管者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条例草案》订明的法定保障是否有效。与证监会合作来往的对口都是国际认可证券监管机构,故可合理地相信它们会遵守承诺。如果有规管者违反承诺,其国际声誉会受到严重损害,这很可能令其他规管者日后拒绝与该规管者合作。这将会是一个重大的阻吓性因素。

  法案委员会亦曾讨论拟议的机制是否有足够透明度。我们同意应有适当的措施确保证监会施行新权力时,有足够透明度。因此,证监会在要求持牌法团提供资料以转交香港以外地方的规管者时,会引用条例下相关的新增条文,有关持牌法团因此必然会得悉收集该等资料的目的。证监会亦须根据条例的规定,於宪报刊登与其订立监管谅解备忘录的规管者名称。另外,证监会通常会把已签署的监管谅解备忘录的文本登载於网站,并承诺会不时让公众知悉其有关监管协助的工作。证监会会遵守内部指示,确保负责人员会妥善执行有关安排。

  我很高兴听到昨日张华峰议员就证监会与非香港规管者加强合作以监管市场秩序的重要性表示认同。我亦希望回应张议员在辩论《条例草案》时提出的一些议题。对於张议员反映有业界人士对证监会与非香港规管者交换监管资料能否保障有关机构的私隐权存有忧虑,我可以理解。在此,我想重申,《条例草案》已规定证监会在决定提供监管协助前,必须确定提出要求的非香港规管者是受足够保密条文所规限,及承诺会把根据监管协助而取得的资料保密。

  张议员亦提出应检讨证监会目前在无须通知有关金融机构的情况下,可应非香港规管者的要求转交已管有的资料的做法。我希望大家能理解,国际上主要证券规管者之间订立的监管谅解备忘录通常会载有条文,规定每个规管者均须把协助请求,包括请求的内容和所交换的资料一概保密。这是国际规管者之间明确的期望,任何规定知会有关机构的建议将会违反谅解备忘录内的保密条款。这可能会令香港被孤立於全球监管网络以外,从而影响香港公司进入海外市场的机会,并削弱证监会获取跨境公司营运而可能影响香港市场稳定的资料。

  事实上,证监会的监管工作是受《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订的法定保密条文所规限,这是为了确保证监会在执行法定职能时,能保持其在运作上的稳健性及独立性。条例订明,若证监会在收到非香港规管者索取监管资料的请求,而证监会已管有所要求的资料,可根据条例披露资料,但必须信纳有关规管者已受足够保密条文所规限。

  有关张议员希望成立一个独立委员会去检视证监会有否根据条例的规定去提供监管协助,我们认为现行的程序覆检委员会已能够发挥这个功能。单仲偕议员亦希望程序覆检委员会能够注视证监会在这方面的工作,我想指出,程序覆检委员会是由行政长官委任,是一个独立架构,成员主要包括非官方成员,负责检视证监会的内部程序和运作指引,为证监会提供制衡措施。就《条例草案》建议的监管协助,程序覆检委员会可审阅证监会向香港以外地方的规管者提供资料的个案,以评估证监会於行使权力时有否完全遵从法律的规定和相关程序。程序覆检委员会每年会向财政司司长提交报告,并公开有关报告。

  《条例草案》将同时改良条例内某些条文,以反映条例自二零零三年生效以来的情况变化,令其执行更为清晰。

  主席,总的而言,容许证监会向香港以外地方的规管者提供监管协助的立法建议,有助确保香港可与国际监管机构加强合作中受益,让证监会与非香港规管者商订更多监管谅解备忘录,提升其对香港金融稳定方面的监察,并让持牌法团能进入海外市场。这将有助维持香港的金融稳定,及有利推动本港金融服务业进一步发展。我恳请立法会通过《条例草案》。

  多谢主席。



2015年11月5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1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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