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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警务人员执行的特别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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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铨议员的提问和署理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民间团体或机构可向警方申请雇用警务人员在其举办的活动中协助维持秩序。此外,电影公司、电视台等影视制作机构,可申请雇用警务人员协助间歇性控制交通,以方便进行外景拍摄。警方会就有关服务(收费服务)收取费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除协助外景拍摄外,警方会为哪些类别的活动提供收费服务,以及当中是否包括公众集会及游行活动;

(二)二○一二年至今年六月底,当局每年分别收到及批准多少宗提供收费服务的申请、派出的警务人员数目,以及有关的总收入分别为何(按附件一列出);

(三)警方根据什么考虑因素和准则,以决定是否批准提供收费服务的申请及派出多少名警务人员;

(四)为不同性质的活动提供的收费服务的收费水平是否划一;若是,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以及警方根据什么准则及因素厘订有关的收费水平;

(五)过去五年,有否就第(四)项所述的收费水平作出检讨;若有,上次检讨和修订的日期,以及有关修订的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以及来年会否进行检讨;

(六)有否评估提供收费服务对警务工作造成的压力和影响;若有评估,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七)二○一二至二○一五年,警方每年派遣警务人员在元旦大游行及七月一日(七一)大游行维持秩序的人数分别为何,以及按当时的收费水平计算,派遣同等数目及职级的警务人员提供收费服务可得的总收入分别为何(按附件二列出)?

答覆:

主席:

  根据《警队条例》(第232章)第66条,警务处处长(处长)在接获任何人提出申请后,如认为适当,可选派警务人员到申请人指明的处所、业务地点或船只之上、之内或附近,执行特别服务。申请人须就该等被如此选派的警务人员的服务向处长缴付费用,款额为处长认为适当者。在收取有关费用后,处长必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该等费用拨付警察福利基金。

  就谢伟铨议员的提问,政府回覆如下:

(一)至(三)及(六)至(七)警务处一直根据《警队条例》及既定程序和指引处理任何人士要求警务人员执行特别服务的申请。警务处会视乎活动的类型和性质,以及所要求执行的特别服务,在不妨碍日常警务工作的大前提下,决定是否批准有关申请。

  根据现行指引,警务人员不可执行护卫或保镳等特别服务。过往,警务人员曾执行的特别服务包括在外间团体举办的运动赛事期间在场内协助维持秩序等。

  警务处只会在不影响各项警务工作及在资源许可下,才批准要求警务人员执行特别服务的申请。有关特别服务不得耗用警务人员太多时间,以确保日常警务工作不会受到影响。至于所选派警务人员的数目,则按警方可调拨的人手、相关特别服务的需要及实际情况而定。警务人员在执行特别服务期间,如遇上罪案或违法事件,须立即履行其作为警务人员的职责,包括采取执法行动、协助受影响人士及通报上级等。

  警方调配人手处理公众游行及集会以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乃其法定职责所在,不属要求警务人员执行的特别服务。在处理公众活动时,警方会就过往经验及最新形势作出全面风险评估,以部署人手及制订行动计划和应变方案。警方就公众游行所调配的人手属行动部署细节,不便披露。

  由二○一二至二○一五年上半年有关要求警务人员执行特别服务的申请的统计资料载于附件三。

(四)至(五)任何人士因警务人员执行其所申请的特别服务而须缴付的费用,由警务处按所选派警务人员的数目、职级及运输费用,依照库务署及政府物流服务署所编制的成本计算资料厘定。警务处会按相关部门提供的最新资料,适时检讨和修订收费。最近一次检讨于二○一四年十二月进行,警方并已就相关收费作出修订。



2015年11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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