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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广深港高速铁路香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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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范国威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答覆:

问题:

  本会财务委员会於二○一○年分别批准拨款550亿及118亿元,以便政府委托香港铁路有限公司(港铁公司)进行广深港高速铁路香港段(高铁)工程项目的铁路工程及非铁路工程。截至本年六月三十日,铁路工程的累计开支已超过451亿元;承建商提出而未解决的申索总额则为174亿元。有报道指出,按高铁工程项目现时的进度及开支趋势,加上有关的申索开支,高铁工程拨款势将於本年年底耗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港铁公司已分别於二○一四年四月及六月正式确认高铁工程项目延误及工程费用会超出核准工程预算(超支),而港铁公司委任的独立董事委员会及政府委任的独立专家小组已分别就高铁工程延误事件提交调查报告,为何政府至今仍未与港铁公司就高铁工程项目延误及超支的责任问题达成共识;当局预算尚需多久才可达成共识;

(二)截至本年九月底,高铁工程项目的铁路工程及非铁路工程开支状况,并按开支项目(即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屋宇装备、铁路机电工程及应急费用)列出铁路工程的开支分项数字;鉴於政府运用拨款时必须遵守「专款专用」的原则,政府有何措施应对铁路工程的累计开支超出550亿元核准预算开支,而当局又未能觅得新资金的情况;及

(三)鉴於据报有高铁工程项目的承建商不满政府及港铁公司拖延处理它们提出的申索,因而酝酿集体离场,当局有何方法避免出现该情况?

答覆:

主席:

  政府高度关注广深港高速铁路(高铁)香港段工程进一步延误和超支。香港铁路有限公司(港铁公司)最初於去年四月知会政府,目标通车时间延至二○一七年年底,并於去年八月宣布高铁香港段项目委托工程最新造价估算为715.2亿元。基於当时港铁公司提供的资料,路政署在监察及核证顾问(监核顾问)的协助下,完成了对港铁公司的修订委托费用预算的评估,并於去年十一月要求港铁公司因应署方的评估及港铁公司本身的独立董事委员会的报告,再次检视有关预算,并交代如何理顺在修订委托费用预算内的若干事项。

  港铁公司在今年六月三十日向政府提交了高铁香港段目标完工日期和委托费用预算的最新检视结果,再将目标完工日期推迟至二○一八年第三季度,当中包括六个月的缓冲时间在内;而委托费用预算则再修订为853亿元,当中包括21亿元备用资金。

  就范国威议员所提问各项,我答覆如下:

(一)根据政府与港铁公司就高铁香港段项目所签署的委托协议,港铁公司受政府委托作为项目管理人,负责进行建造、测试及试行运作高铁香港段。虽然政府理解任何大型基建工程,在建造期间会面对各种不同或未能预计的挑战和困难,但是政府认为港铁公司作为高铁香港段的项目管理人,有最大的责任和义务控制工程成本与管理风险,做好对其各个承建商的监督和协调,致力控制开支及尽早依期完工。

  就最新修订的完工日期及委托费用预算,以及如何解决超支的问题,政府已经与港铁公司展开商讨,同时要求港铁公司解释该公司在管理一些工程合约项目上的表现。政府不能接受高铁工程持续超支,认为最终的委托费用应要封顶;而且不能只由纳税人去承担损失,而漠视港铁公司作为项目管理人应负的责任。

  我们会按照委托协议和相关的法律,严格审视港铁公司作为项目管理人的表现,追究港铁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路政署及其监核顾问已初步完成审核港铁公司的修订评估,目前正就一些事项与港铁公司跟进商讨。当完成所有相关的审核工作后,政府会向公众和立法会汇报,并交代解决的方案。

(二)在立法会的财政拨款中,高铁香港段工程分别由工务计划项目第53TR号(铁路建造工程)和第57TR号(非铁路建造工程)拨款承担。两个范畴的工务计划项目均各自包括支付港铁公司的项目管理费,以及支付由政府委派负责监察和审核港铁公司工作(包括开支)的顾问费用,总核准预算计为668亿1,750万元。

  截至今年六月三十日,两项工务计划项目的开支状况请参阅附件一。至於当中铁路建造工程(即工务计划项目第53TR号)的分项数字请参阅附件二。从附件一中可见,两项工务计划项目的累计开支总额均未有超越各自的核准工程预算。而连同支付港铁公司的项目管理费和支付监核顾问等费用,高铁项目的累计总开支为532亿5800万元,亦未有超越立法会批出的668亿1,750万元的核准工程预算。政府恪守财政纪律,严格遵守「专款专用」的原则。而根据委托协议,港铁公司作为项目管理人,亦不可在明知款项不足的情况下,向承建商承担额外付款责任。

(三)审慎处理承建商提出的申索,乃港铁公司作为工程项目管理人的基本责任。承建商须提供足够资料以支持其申索的理据,而港铁公司在收到有关资料后,有责任逐一处理、分析及详细审视,以确定申索个案是否合理和最终得直的索偿金额。此外,个别申索或需以调解或仲裁方式处理,因此最终确定应发放的金额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厘订。在审核过程完成之前,任何提及的数字只属承建商单方面的估计,不能视作应付费用,也绝非项目开支。

  在此我不便进一步透露详细申索数字及细节,以免影响港铁公司与承建商的商讨过程。承建商有责任根据合约规定完成工程,不能随便离场。而港铁公司作为项目管理人亦应妥善处理承建商根据合约条款应负的责任。至今,港铁公司并未有向我们作出承建商酝酿离场的报告。



2015年11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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