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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将辩论将《防止贿赂条例》第3及第8条的适用范围扩大至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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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立法会秘书处发出:

  立法会将於星期三(十一月四日)上午十一时在立法会综合大楼会议厅举行会议。在会议上,议员将辩论一项有关将《防止贿赂条例》第3及第8条的适用范围扩大至行政长官的议案。

  该项议案由黄碧云提出,内容为:「防止及处理潜在利益冲突独立检讨委员会(『独立检讨委员会』)於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发表的报告中,建议修订《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将行政长官纳入有关法例第3及第8条的适用范围;行政长官梁振英曾於二○一二年候任期间表示会认真考虑报告中的建议,并在上任后尽快落实;然而,政府当局至今仍未向本会提交有关法例的修订建议;就此,本会促请政府当局尽快按照独立检讨委员会的建议,向本会提交《防止贿赂条例》的修订条例草案,以填补法律漏洞,令行政长官不会凌驾於适用於政治委任官员和公务员的法律之上。」

  梁家杰、谭耀宗和何秀兰将分别就黄碧云的议案提出修正案。

  蒋丽芸会提出一项有关强化职业教育的议案,内容为:「本会促请政府大力推动及强化『理论与实践』并重的职业教育;於校外层面,政府应联合工商企业和社会上不同机构组成『学生实习平台』,为中学生及大专学生提供不同种类的实习机会,让青年人有机会亲身接触不同职场的实际情况,帮助他们尽早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於校内层面则增加生涯规划导师培训课程的学额及支援,令导师掌握各种最新的理论、实务知识和辅导技巧,从而协助导师引导学生按个人兴趣、志向及能力作出升学和就业选择,以完善生涯规划教育的政策。」

  叶建源、张国柱、潘兆平、李国麟和郭伟麹将分别就蒋丽芸的议案提出修正案。

  此外,梁美芬、涂谨申、梁继昌和麦美娟将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4(4)条各动议一项拟议决议案,郭荣铿则将动议两项拟议决议案。梁美芬动议的拟议决议案,议决将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的《〈2012年律师帐目(修订)规则〉(生效日期)公告》、《〈2012年会计师报告(修订)规则〉(生效日期)公告》、《〈2012年律师(专业弥偿)(修订)规则〉(生效日期)公告》、《〈2012年律师执业(修订)规则〉(生效日期)公告》和《〈2012年外地律师执业(修订)规则〉(生效日期)公告》的修订期限延展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的会议。

  涂谨申动议的拟议决议案,议决将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的《领事关系(增补特权及豁免)(柬埔寨)令》和《领事关系(增补特权及豁免)(菲律宾)令》的修订期限延展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的会议。

  梁继昌动议的拟议决议案,议决将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的《税务(税项资料交换)(丹麦王国)令》、《税务(税项资料交换)(法罗群岛)令》、《税务(税项资料交换)(格陵兰)令》、《税务(税项资料交换)(冰岛)令》、《税务(税项资料交换)(挪威王国)令》和《税务(税项资料交换)(瑞典王国)令》的修订期限延展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的会议。

  麦美娟动议的拟议决议案,议决将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的《2015年建筑物(徖生设备标准、水管装置、排水工程及厕所)(修订)规例》和《2015年建筑物(管理)(修订)(第2号)规例》的修订期限延展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的会议。

  郭荣铿动议的两项拟议决议案,分别议决将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的《2015年实习律师(修订)规则》和《2015年高等法院规则(修订)(第3号)规则》,以及《2015年区域法院规则(修订)规则》的修订期限延展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的会议。

  法案方面,议员将恢复二读辩论《2015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2015年结算及交收系统(修订)条例草案》、《2015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草案》和《追加拨款(2014-2015年度)条例草案》。法案若获得议员支持及通过二读,将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并进行三读。

  在会议上,议员亦会就不同政策范畴向政府提出二十二项质询,其中六项要求当局作口头答覆。

  公众人士可透过立法会网页(www.legco.gov.hk)索取上述会议的议程。谨请注意,有关的议程可能会作出修订,请参阅立法会网页内关於是次会议议程的最新情况。

  欢迎市民在立法会综合大楼会议厅公众席旁听会议;如欲预留座位旁听会议,可在办公时间内致电3919 3399。市民亦可透过立法会网页的「网上广播」系统,即场收看或收听会议。



2015年11月2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9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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