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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选举管理委员会发出:
二○一五年区议会一般选举即将在本月二十二日举行,候选人正积极进行拉票活动,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今日(十一月二日)提醒候选人及其他人士必须遵守选举活动指引及相关法例,确保选举在公平、公开、诚实和廉洁的情况下进行。
选管会发言人说:「由於竞选活动很多时涉及选举广告,而发布选举广告所涉及的任何开支均须计入候选人的选举开支内,候选人及其他人士要特别注意有关选举广告和选举开支的法定要求。」
根据法例,选举广告是指为促使某候选人当选或阻碍其他候选人当选的任何形式的发布;而选举开支是指一名候选人或由他人代该候选人,在选举期间前、选举期间内或选举期间后,为促使该候选人在选举中当选,或为阻碍另一名或另一些候选人当选,而招致或将招致的开支。
候选人必须於发布选举广告后的一个工作天内,以选管会指明的方式提供其选举广告的文本供公众查阅;所有选举广告开支亦必须於选举后在其选举申报书申报。另一方面,任何人士未经候选人授权作为其选举开支代理人而招致选举开支,亦属违法。
发言人续说:「在选举期间,或者之前,任何人士或组织,包括政治组织、专业团体、商会或其他地区组织,透过任何形式发布信息,直接或间接呼吁选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某些候选人或某些组织或团体的候选人,即使有关信息并未载有任何候选人的名字,因有关提述有可能令选民识别出在个别选区中被促使或被阻碍当选的候选人的身分,所以视乎当时整体的相关因素,有关信息很可能会被视作选举广告,而发布该信息的相关费用亦会被视为候选人或代表候选人招致的选举开支。」
假如发布选举广告涉及开支,而发布者非候选人也非候选人的选举开支代理人,该发布者便可能触犯《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作出该条例下的非法行为。在选举中作出非法行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三年。
若候选人指使该人士或组织发布有关选举广告,而没有将有关费用计算入其选举开支内,该候选人亦同样会触犯该条例的规定。
完
2015年11月2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