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更新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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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议就《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第424章)下的玩具和条例附表2所载列的数项儿童产品(附表2产品),采用相关标准检定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安全标准。
《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订明,任何人不得制造、进口或供应任何玩具或附表2产品,除非该产品符合条例附表1(适用於玩具)或附表2(适用於附表2产品)所指明的其中一套安全标准的全部适用规定。该等标准多为国际标准或主要经济体系采用的标准。政府一向密切留意各项标准有否更新,确保适用於供应本港的产品的安全标准属於最新有效的版本。
适用於玩具的指明安全标准,以及适用於四类附表2产品,即(i)「婴儿假奶咀」、(ii)「手携婴儿卧箱及类似的有把手产品及支架」、(iii)「家用儿童高脚椅及多种用途高脚椅」及(iv)「儿童绘画颜料」的指明安全标准,已经更新。政府建议采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安全标准,并谘询公众。详情请参阅已上载到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工商及旅游科网页(www.cedb.gov.hk/citb)的谘询文件。
公众如对建议有任何意见,可於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或以前将意见书邮寄至香港添马添美道二号政府总部西翼二十三楼商务及经济发展局,或电邮至tcpso_standards_updates@cedb.gov.hk。
完
2015年11月2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1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