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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运房局局长就政府对《2015年山顶缆车(修订)条例草案》提出修正案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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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政府对《2015年山顶缆车(修订)条例草案》提出修正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我的修正案,以修正第6、13及15条,三项修正案乃因应法案委员会的建议而提出,以作三处技术性修订。

  第一,我们建议在《条例草案》新订的第2C条中加入条文,订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就经营权申请作出决定时,不可以有不合理延迟。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70条,「凡无订明或限制在某特定时间内办理的事情,不得作不合理的延搁,并须每遇适当情况时办理」。故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处事必须合理,在过程中不得无故拖延。今次修例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要确保缆车服务不会中断,政府在日后处理批出新经营权时定当按此目标办理,不会无故拖延。但考虑到议员的关注,我们建议加入条文以清楚说明原来的政策意向。

  第二,我们亦参考了议员的意见,建议在《条例草案》新订的第8A(a)条的中文文本中,以「维修保养」一词取代「维持」一词,使该词句的意思更为准确。

  第三,如我们在法案委员会的会议上多次表明,政府的原意是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只会在有需要时(即如出租人和承租人未能自行议定出租「必要处所」及出售「必要设备」的安排,而又会影响及缆车服务有中断风险时),方会行使《条例草案》新订的第11B及11C条下发出强制出租及强制出售命令的权力。议员建议在《条例草案》加入条文清楚说明这政策意向,政府不持异议,因此我们建议在《条例草案》新订的第11B及11C条加入条文,订明除非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信纳,若不作出强制出租或强制出售的命令时,缆车运作便会出现中断的重大风险,否则不得行使该权力。

  三项修正案是完全反映法案委员会的讨论结果,亦获得法案委员会支持,我们恳请议员支持通过。



2015年10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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