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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免遣返声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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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国谦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入境事务处近日接获非法入境者抗拒被遣返至另一国家而提出的声请(免遣返声请)的数目不断上升,怀疑有海外中介机构以移民顾问身分,协助外国人来港并透过提出免遣返声请留港非法工作。部分声请人在抵港前已带备由香港律师提供的免遣返声请文件,甚至有律师在飞机陆前代他们提出声请,以致入境事务处不能即时拒绝有关人士入境。上述情况令市民关注免遣返声请机制有否被滥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二○一四年三月实施统一审核免遣返声请的机制至今,当局每月接获免遣返声请的宗数,以及该等个案当中,免遣返声请(i)获确立及(ii)被驳回的宗数分别为何(按声请人国籍及声请理由以表列出有关资料);

(二)第(一)项所述被驳回免遣返声请的声请人当中,目前仍逗留在港的人士数目,以及他们平均已在港逗留多久;

(三)自二○○九年十二月至今,每年涉及免遣返声请的各项公帑开支(包括法律援助、人道援助及薪酬开支)分别为何;

(四)现时法律援助律师名册下的律师及大律师的人数分别为何;自二○○九年十二月至今,每年分别有多少名该等名册下的律师及大律师曾处理免遣返声请,以及他们分别平均处理多少宗个案;及

(五)有否研究在过去三年,海外地区有否采用下述措施防止免遣返声请机制被滥用:加强执法堵截非法入境者、加快审核声请程序、订立提出声请法定时限、规定法律援助额上限,以及检讨旅游免签证制度等;若有研究,结果为何,以及当局会否仿效有关做法?

答覆:

主席:

  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外国人偷渡入境,在入境时获准许的逗留期限届满后,继续在香港逾期逗留,或者是在到达香港时已即时遭入境事务处(下称「入境处」)拒绝入境,会被遣返,离开香港。为维护出入境管制及基於公众利益,上述人士应该尽快被遣返。

  不过,根据自一九九二年起适用於香港的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注一),以及香港各级法院自二○○四年以来所作出的多项裁决,外国人如声称被遣返其原居国家后,会遭受酷刑、不人道处遇、或迫害等风险,入境处要在合乎「高度公平标准」的程序下审核,决定他的声请是否确立,期间处方不能将他们遣返至其原居国家。

  政府必须重申,联合国《难民公约》从来未曾适用於香港;在香港提出免遣返声请的人不会被视为「难民」。无论他们的声请结果如何,他们都不可以在香港定居。当他们面对的有关风险不复存在,便须要离开香港。不过,假如声请人遭受迫害的风险被确立,其个案会被转介至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署,由该署考虑安排他移居至第三国家。

  就叶议员提问的各部分,现回覆如下:

(一)及(二)政府於二○一四年三月起实施统一审核机制。当时,尚待审核的免遣返声请有6 699宗。截至二○一五年九月底,入境处已就2 602宗声请作出决定,撤回的有1 918宗。不过,处方又於同期接获另外8 271宗声请,令尚待审核的声请增加至10 450宗。自二○○九年十二月起至今入境处处理酷刑/免遣返声请的相关数字载於附件一。

  在2 602宗已决定的免遣返声请中,12宗获确立,包括两宗声请被入境处拒绝后,在上诉阶段获酷刑声请上诉委员会(上诉委员会)确立。获确立的声请人包括四名喀麦隆人、三名卢旺达人、两名约旦人、两名巴基斯坦人及一名斯里兰卡人。声请获确立的原因,是入境处或上诉委员会在考虑所有有关因素后(包括个案的事实、文件证供、声请人的可信性、来源国家的情况等),认为有充分理由相信,如将声请人遣返至原居国家,他将有遭受包括酷刑、不人道处遇或迫害等风险。在被拒绝的个案中,1 897人已提出上诉、440人已离港或正被安排遣离、253人因其他原因(如:在囚、被检控、提出司法覆核等)仍然在港。自声请被拒绝后,他们平均在港约七个月。

(三)用於处理声请的相关开支,由二○一○至二○一一年的2.87亿元逐步增加至本年度的6.44亿元,平均每年整体增幅约18%,相关数字详列於附件二。当中包括:

* 公费法律支援:有关计划由当值律师服务营运和管理,开支由二○一○至二○一一年度的一千万元增至本年度的1.08亿元(每宗声请的法律费用(注二),由二○一○至二○一一年度平均20,000元,增至现时的30,000元);

* 人道援助:由社会福利署透过非政府组织提供,开支由二○一○至二○一一年度的1.51亿元增至本年度的3.29亿元;及

* 处理声请人手开支:包括入境处、律政司和上诉委员会的人手,由二○一○至二○一一年度的1.26亿元增至本年度的2.07亿元。

(四)根据当值律师服务提供的资料,现时公费法律支援计划下有约440名曾受相关训练的当值律师,为声请人提供服务。二○○九年十二月该计划开始运作至今,每年平均有200至400名当值律师曾处理酷刑/免遣返声请的个案,每人每年平均处理三至七宗,最多的一位当值律师曾於一年内处理26宗个案。

(五)统一审核机制的程序按酷刑声请法定审核机制所制订,而有关法定程序乃根据过往法院裁决制订,以合乎法院要求的高度公平标准。统一审核机制实施以来,政府一直参考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有关程序及运作经验,研究如何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改善审核程序,尽量加快审核声请的速度,并且加强执法力度,堵截非法入境者。各方面的细节如下:

* 加快审核程序:统一审核机制下给予声请人时间,比其他普通法地区长。举例而言,在加拿大、澳洲、新西兰等,声请人须在提出声请时交回已完成的声请表格;而在香港,现时声请人有49天完成声请表格(包括法定机制下有28天,加上当值律师服务在统一审核机制实施时,强烈要求入境处以行政措施额外给予声请人21天时间)。政府会适时检讨是否中止有关行政措施安排,加快审核程序。

  此外,统一审核机制在去年三月开始实施后,政府立即根据运作经验检讨程序。政府曾於本年七月向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介绍几项可以无须修改现有法例而推出的行政措施,包括提早安排审核会面、为声请人提供文件册以减省声请人提出查阅资料要求的程序,希望尽快落实,加快审核程序。预计由现时每宗声请处理25星期减至15星期。虽然,有持份者对上述措施仍有不同意见,但局方会继续与相关组织沟通,解释落实措施以加快审核的必要性,期望能得到各持份者的合作,让我们能尽快实行有关措施,以加快审核。

* 公费法律支援:我们注意到英国、澳洲、新西兰及加拿大等普通法地区,均就类似的法律支援设有上限,由13至23小时(注三)不等,以当地律师费用计则介乎港币约3,000至15,000元(注四),并且设有案情审查。现时,当值律师服务没有设置类似上限,在声请人提出上诉前亦不设案情审查。如上文所述,现时每宗声请平均使用57小时的法律服务,法律费用平均达港币30,000元。我们已将上述研究结果知会当值律师服务,并要求他们加强对公费法律支援计划的管理。若相关费用持续上升,政府会研究以行政或立法措施加强对有关计划的管理,包括为律师费设置上限。

* 源头堵截:近月,政府多次与印度驻港总领事会面,对印度有中介人涉嫌安排当地人来港非法工作一事表达强烈关注,指出有关行为涉及多项严重罪行,要求印度当局提供一切可行协助,以进行重点打击。政府亦提出执法部门派员前赴印度,与当地执法机构作出跟进。除印度外,稍后我们亦会陆续联络越南、巴基斯坦等国家的驻港领事馆,商讨如何解决相关国家的国民偷渡到香港或逾期逗留的问题,以及打击安排偷渡前往香港的犯罪组织。对任何犯罪行为,执法部门必定会严正执法,绝不会姑息任何人。

* 签证政策:香港一向实施开放的签证政策,以促进经贸及旅游发展。不过,政府亦会不时检讨签证政策,并按需要作出调整,以确保有关措施在给予真正访客旅游便利的同时,不会被不法分子滥用。至於个别国家的免签证安排,亦会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确保在便利旅客及维持有效的入境管制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

注一:《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3条订明,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缔约国便不得将该人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

注二:包括律师费及为当值律师提供法律行政支援的法庭联络主任的人手开支,但未计算当值律师服务的营运开支、管理层人手、翻译费用等。

注三:出席审核会面所需的实际时间另外计算。

注四:当中已包括该律师按需要自行聘请法律行政人员的费用。



2015年10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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