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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海上灭火及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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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俊贤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今年中秋节,筲箕湾避风塘发生三级火警,驻守中区的灭火轮精英号於事发26分钟后才抵达现场,并需经水警协调才能进入火场灌救,最终有十多艘船只被焚毁。当局在二○一三年声称灭火轮前往该避风塘一般需时八分钟,但过去两年,消防船只(即灭火轮及消防快艇)前往该避风塘平均分别实际需时24及16.2分钟。有政党及渔民组织多次要求当局改善海上防火措施及救援策略,以及重新规划避风塘的泊位安排,但当局充耳不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已经及将会向上述火警的灾民提供什么支援;有关工作的详情、进展及遇到的困难为何;

(二)当局会否支援该等灾民打捞在火警中沉没的船只的有关费用;会否酌情减免灾民须承担清理油污的有关费用;会否简化有关程序,以减轻灾民的负担;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鉴於有灾民反映,当局在事件初期并无跨部门的对口单位处理善后工作,令他们疲於奔命,当局日后会否加强各部门处理善后工作的连系,以减轻灾民在灾后需承受的压力;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四)当局会否尽快采取以下方法以改善海上防火措施及救援策略:制订灭火轮到达各避风塘的目标召达时间、调派灭火轮24小时驻守高火警风险的避风塘、加强在避风塘内的防火宣传和教育、提升渔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以及在避风塘岸边或避风塘内的合适位置装设适当的消防设施等;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五)现时各艘灭火轮及消防快艇从停泊处到达各个避风塘或海湾一般需时多久(按附件一列出,如并非该等船只服务范围请以「/」表示);

(六)海事处正进行的本地船只停泊处及避风泊位检讨,有否包括研究增加船只停泊位、改善划分泊位供不同类别的船只停泊,以避免因船只过於挤迫而增加火警风险,以及防止不同类别的船只(例如渔船及游艇)因共同停泊而产生冲突;如有,详情为何,以及当局何时公布研究结果;如否,原因为何;及

(七)鉴於有渔民向本人反映,他们为配合渔业发展而购置的渔船的长度,已超出他们拟停泊的避风塘的允许总长度,因此他们须定期取得海事处发出的许可证,才可把其船只驶入有关的避风塘或在其内停留,相关要求亦导致不少渔船只能停泊在避风塘外或较远的避风塘,而此情况严重影响渔民卸下渔获及为渔船补给,当局会否全面检讨各避风塘的准入船只长度限制,以切合本地渔业发展的需要,避免对渔民的作业和生活造成不便,以及防止该等限制带来额外的火警风险?

答覆:

主席∶

  今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筲箕湾避风塘发生三级船火,消防通讯中心於当日下午二时一分接获渔船火警报告后,即时调派两艘灭火轮(分别为当时最接近事故现场,驻守中区灭火轮消防局的一号灭火轮;及驻守香港仔灭火轮消防局的四号灭火轮)、一艘潜水支援船及一艘潜水支援快艇,配合陆上五架主要消防车赶赴现场。

  陆上消防员於二时七分(即接报后六分钟)到达筲箕湾避风塘,随即按消防处与水警就避风塘内发生火警联合行动的紧急应变预案安排,携带灭火工具登上水警轮前往事故现场进行灭火救援工作。一号灭火轮与潜水支援船亦於二时二十七分(即接报后26分钟)相继赶抵现场。由於当时正有多艘船只驶离筲箕湾避风塘以避免受到火警波及,并集结在避风塘进出口外附近的水域,因此,消防船只在进入避风塘时必须以安全航速谨慎地穿越和驶过密集船群,而在避风塘内航行期间,亦必须注意其他停泊及航行中的船只,以确保消防船只和其他船只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免发生碰撞。

  一般而言,在接获香港水域内有船只发生火警的召唤时,消防通讯中心会根据当时的情况,调派最接近肇事现场的消防船只前赴处理有关火警。此外,在邻近的岸上消防局亦会派出消防车迅速前往支援。消防船只到达海上火警现场的实际时间,会受不同因素影响,例如接获召唤时有关船只的所在位置、船只是否正在执行其他任务(包括参与日常的航行训练、事故演练和巡查,或正应对其他紧急事故)、事发时的海上交通频繁度、海浪及潮汐、能见度等,所以每次的到场时间各有差异。

  就问题的七个部分,在谘询相关政策局及部门后,现回覆如下:

(一)及(三)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在事发当天主动联络受影响的渔船船东了解情况,并协助有需要的渔民申请紧急救援基金及鱼类统营处贷款基金,以维修或替换已损毁的渔船。渔护署正在审核有关申请,并会继续与受影响船东保持联络,以协助他们尽快恢复捕鱼作业。海事处在事件中共接报有29艘本地船只受到影响。海事处已为需要协助的船东核实身分,并对其船只作出损嵰评估,协助船东向有关部门或单位申请相关援助,度过难关。

  另一方面,东区民政事务处根据部门处理紧急灾难事故的运作指引,於火警发生当天,即时在最接近现场的东区法院大楼地下设立跨部门援助站,成员除东区民政事务处人员外,还包括社会福利署、警务处、消防处、海事处和地政总署人员,为受火灾影响的人士登记资料及其实际需要,以便有关部门作出跟进及支援。东区民政事务处亦已透过华人慈善基金,向受影响家庭发放紧急援助津贴。社会福利署则转介五个受影响家庭到综合家庭服务中心接受服务,亦为另一个有经济困难的家庭办理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申请。

(二)船只在海上发生意外事故,在一般情况下,海事处处长可根据《商船(本地船只)条例》(香港法例第548章)第56条,就在香港水域内搁浅、被弃或沉没的任何本地船只的移走及移动等,向有关船东发出合适的指示;而牵涉的油污,则由海事处负责清理。就今次意外事故,海事处已按既定处理程序清理现场油污。至於打捞及处置船只方面,部分船东表示在处理善后工作上遇到困难,因此向海事处申请放弃其船只。海事处考虑到意外事故的情况及船东所表达的困难,已酌情代船东进行打捞和处理船只的残骸,并且不会向涉事船东收取相关费用。

(四)正如我在今年六月二十四日的立法会会议上答覆何议员的质询时指出,消防处会不时就不同水域作出风险评估,考虑因素包括各式船只的分布、航道使用的频繁程度、海上和沿岸区域是否设有高风险设施等,以决定灭火轮消防局的地点及消防船只(即灭火轮及消防快艇)的驻守位置。至於灭火轮驻守个别避风塘与否,须视乎有关避风塘在该水域是否处於一个策略性位置,以及有关避风塘是否适合停泊灭火轮,例如该避风塘的水深是否足够,以及周边地方是否有适合建设停泊灭火轮设施的地点等。

  就何议员对消防船只的召达时间提出的关注,本港并没有就海上火警的召达时间制定标准,而国际上亦没有清晰订明的召达时间标准。海上船只停泊的情况跟陆地上建筑物的分布不同,例如海面面积较大、船只分布范围较广泛及流动性大等。由於海上区域缺乏类似陆上地区的风险指数作参照,难以进行具体恒常的评估,因此难以就个别水域制定适当的召达时间和服务承诺。尽管如此,消防处会因应不同水域及近岸设施的整体风险,不时评估一切潜在的火警风险,灵活调配现有的资源到各个策略性据点,并因应个别区域的需求或在特别时期作出相应的行动安排,以应付可能发生的紧急事故。

  在渔船停泊的高峰期,包括休渔期和重要节日期间,避风塘内渔船停泊较为密集,火警风险可能相应增加。故此,消防处会比平时加强避风塘内航道的巡查,并会与警务处及海事处於每年的休渔期及农历新年前,在避风塘内进行火警演习,以提升灭火救援的效率及加强相关部门应对海上火警的协调能力。

  在宣传教育方面,消防处会透过渔民团体、海事处和各区民政事务处,为船户加强安排专题防火讲座,教导船户注意使用和保养船上的电力装置及正确使用灭火筒等知识,并在相关的期间进行船只防火广播及派发船只防火宣传单张,以增强他们的防火意识。

  消防处曾考虑在避风塘沿岸加设固定消防装置的建议,惟发现碍於避风塘内船只停泊的位置并非固定,而船只的分布甚广,固定的消防装置的灌救范围只能覆盖小部分船只。因此,消防处认为该等装置未能有效提升避风塘内的消防安全水平。假若在船只停泊处及避风塘内沿岸的地点增设消防设备及其他紧急设备,当火警或其他紧急事故发生时,亦需要陆上消防人员及消防车辆到达方可操作。而消防车辆直达事发的沿岸地点后,消防人员亦可以使用车辆上的水炮作为灭火工具。再者,在岸上加设如水炮等高压力的消防装备,若由未经接受专业训练的市民使用,可能会构成危险。反之,调派备有水炮的消防车辆应更能针对起火船只的位置,灵活部署及更有效执行灭火任务。尽管如此,部门正积极考虑为避风塘附近的消防局添置手提式的灭火泵等装备,以加强陆上消防员在避风塘内灭火的能力及灵活性。

(五)现时各艘消防船只从停泊处到达其主要服务范围内的避风塘或海湾的一般所需时间列於附件二。

(六)及(七)海事处正全面评估本地船只避风泊位的供求情况,并对本地船只停泊位和避风泊位进行全面检视,以审视提供避风泊位的既有机制及所面对的挑战,包括按船只种类划分泊位及船只可进入避风塘的允许总长度等运作情况。现时,海事处聘请的顾问公司已初步完成有关本地船只停泊处及避风泊位安排的大型统计调查,并正进行资料分析。完成资料分析后,海事处会联同有关部门及业界的代表,根据分析结果及实际情况,共同研究可行的改善方案。届时,当局会就建议的方案谘询有关持份者,如本地船只谘询委员会及海滨事务委员会。整个检讨预计在二○一六年年中完成。



2015年10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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