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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打击非法卖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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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恒镔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答覆∶

问题∶

  某些地区的居民多年来饱受内地来港从事卖淫活动的性工作者在街上兜揽生意(下称「流莺活动」)的困扰。当局曾进行多次执法行动,但效果甚微。有居民向本人反映,他们的日常生活以至社区的整体形象均受到负面影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就流莺活动进行执法行动的次数;当局在进行执法行动后有否监察流莺活动有否死灰复燃;如有监察,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过去五年,每年对出租单位供他人作卖淫用途的业主提出检控的个案宗数及该等检控行动的成效为何;

(二)鉴于流莺活动屡禁不绝,当局会否考虑藉修订法例提高罚则以加强阻吓作用,以及引入新措施遏止该等活动;如会考虑,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有否计划加强侦查行动,打击操控性工作者卖淫的犯罪集团,以减少流莺活动;如有计划,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过去五年,每年因进行卖淫活动而被拘捕的访港旅客人数,以及当中涉及从事流莺活动的人数为何;当局有否加强堵截怀疑为进行卖淫活动而来港的人士入境;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警方一直非常关注并致力打击非法卖淫活动。警方执法行动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有人利用他人卖淫而对其剥削、打击有组织的卖淫活动,以及减少色情活动对市民可能造成的滋扰。卖淫行为本身在香港并不违法。警方行动所针对的是操控性工作者卖淫及经营色情场所的人士,而非性工作者本身,除非后者涉及其他罪行,包括在公衆地方「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或违反逗留条件等。警方除了加派军装人员巡逻黑点外,亦有采取情报主导的执法行动。警方会继续因应各区的治安及人手情况,积极处理有关问题。

  就陈议员的各项提问,现回覆如下。

(一)及(二)本港现行法例已有多项可引用于打击操控卖淫的罪行,赋予执法部门足够的执法权力。《刑事罪行条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XII部订明的相关罪行包括「控制他人而目的在于使他与人非法性交或卖淫」、「依靠他人卖淫的收入为生」、「导致卖淫」,以及「经营卖淫场所」等。上述罪行的最高刑罚由罚款1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至监禁14年不等。警方一向积极采取执法行动打击上述罪行,亦针对涉及跨境的有组织卖淫活动与境外的执法机关保持联系和交换情报。此外,为遏止在公衆地方「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的违法行为,警方除了派员在黑点加强巡逻外,亦会采取情报主导的执法行动。

  过去五年,因涉及「淫媒/操控卖淫」及「经营卖淫场所」罪行被警方拘捕的人数载于附表一。警方没有备存扫黄行动次数的统计数字。

  至于与经营卖淫场所有关的处所,警方会密切留意该等处所里的活动,并会视乎情况向业主发出警告,提醒他们容许其处所用作经营卖淫活动会触犯法例。根据《刑事罪行条例》,容许或出租处所作卖淫场所的人士可被控以「出租处所以供用作卖淫场所」、「租客等准许处所或船只经营作卖淫场所」或「租客等准许处所或船只用作卖淫」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刑罚可判处监禁七年。过去五年,因涉及上述三项罪行被检控的个案共有17宗,其中有11宗被定罪。另外,如果某人在特定期间内触犯「经营卖淫场所」或上述三项其中一项罪行,而该等罪行与同一处所有关,警方亦可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153A条向法庭申请封闭令,把有关处所封闭六个月,以对处所租客、占用人或掌管人起阻吓作用。

  我们留意到,非法卖淫活动亦可能涉及其他违法行为,例如经营无牌宾馆、非法改装单位及违反逗留条件等。因此,警方亦会按情况及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行动,并按情况调整策略,以有效执法。

(三)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一直致力打击及防止以访客身分来港人士从事违反逗留条件的行为,包括从事属性工作的未经批准雇佣工作,所采取的措施及执法行动包括:

(1)审批访港人士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时,若发现申请人的来港目的可疑,会拒绝他们的申请;

(2)在各出入境管制站执行入境管制,防止访客进入本港从事与逗留条件不符的活动;

(3)加强情报搜集及向可疑中介人或公司采取执法行动;

(4)加强调查及检控从事违反逗留条件行为的人士,以及协助及教唆他们的中介人或公司;

(5)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采取联合执法行动;以及

(6)加强宣传,提醒市民雇用非法劳工属刑事罪行及雇主在聘请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求职者前,必须检查其旅行证件等;同时鼓励市民透过电话热线、传真、来信或互联网作出举报。

  为阻吓内地访客试图来港从事非法工作,包括从事属性工作的未经批准雇佣工作,入境处会继续与内地当局加强交换情报,并按既有机制,将被定罪的内地居民资料,通报到内地有关当局以注销他们的赴港签注,并禁止他们在两年内再次访港。

  过去五年,因涉及从事属性工作的未经批准雇佣工作而被拘捕人士,按年统计数字载于附表二。对未能成功检控,但有合理怀疑其在港从事违反《入境条例》活动的访客,入境处会在他们再次入境时进行讯问,若发现其来港目的可疑,会拒绝他们入境,并即时遣送离境。

  有关访客签证/进入许可的申请,入境处一直按照现行政策,严格审批每宗申请。申请人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包括没有刑事纪录,且其入境不会对香港特区构成保安或刑事问题等,并符合有关特定资格准则,才会获考虑发给入境签证/进入许可。若申请人有不良纪录或曾涉违规行为,入境处会因应个别的情况,考虑拒绝有关申请。

  多谢主席。



2015年10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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