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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一题:资助学校的教师纪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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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建源议员的提问和教育局局长吴克俭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资助学校资助则例》的规定,法团校董会对表现未达标准的教师须给予指导及支援,而如表现未有改善,则可向该教师发出书面警告;如发出两次书面警告后仍未改善,则在给予足够的通知期后可终止聘用有关教师。法团校董会须把上述的书面警告副本送交教育局常任秘书长,以便教育局知悉及/或在有需要时作出跟进。有持份者向本人反映,学校往往在没有给予老师充分申辩机会的情况下,便对他们进行纪律处分(例如发出上述的书面警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年(i)教育局接获上述的书面警告副本数目、(ii)教育局在接获该等副本后作出跟进的个案宗数、(iii)教育局经评估后得出学校不恰当地发出书面警告的结论的个案宗数(并按教育局有和没有要求学校撤销书面警告列出分项数字及相关原因),以及(iv)按教育局的要求撤销书面警告的学校的数目及所涉个案宗数;及

(二)教育局会否全面地改善对表现未达标准的教师进行的纪律处分的程序,例如设立类似公务员纪律处分的机制,规定学校在处分教师前须召开聆讯,让教师就指控作出申述,并容许他们的律师及代表陪同出席聆讯,以向他们提供法律意见或协助,从而保障有关教师的权利?

答覆:

主席:

  现时适用於资助学校的资助则例包括《中学资助则例》、《小学资助则例》、《特殊学校资助则例》,以及供设有法团校董会的资助学校使用的《资助学校资助则例》。就叶建源议员提出有关《资助学校资助则例》的问题,本局现回覆如下:

(一)资助学校的法团校董会为教师的雇主,须负责校内教职员的聘用、晋升、辞职、退休、终止聘用、解雇,以及其他有关人事管理的事宜,并须就此承担最终责任。资助学校在处理教师终止聘用时,必须遵守《雇佣条例》、《教育规例》和相关条例和法例下所有与雇佣有关的规则和规例。

  《资助学校资助则例》内有关终止聘用(包括发出书面警告)的条款,适用於成立法团校董会后紧随的学年入职的教师。根据《资助学校资助则例》,学校向教师发出的书面警告副本须呈交教育局常任秘书长,教育局会对有关个案作出适切跟进。在过去三个学年,教育局共收到七份由设有法团校董会学校向有关教师发出的书面警告副本,涉及六宗个案。教育局对每宗个案均作出跟进,并无书面警告需要撤销。

(二)就处理教师的纪律安排,适用於所有资助学校的「学校行政手册」已列明学校须给予有关员工充分的机会和合理的时间,改善其表现、解释或纠正其被指控的过失。校方亦须让所有员工清楚明白申诉的程序。

  至於问题提及学校向教师执行纪律程序时加入类似公务员的纪律聆讯制度,本局认为公务员与资助学校教师的聘用条款和服务条件不尽相同,两者不适宜相提并论。

  有别於教师犯下严重不当行为、严重疏忽或对学生或学生的学习有不良影响而须即时解雇的处理,学校向教师发出书面警告,其中一个原因是给予教师改善的机会,并非所有接获书面警告的教师均会被终止聘任。事实上,上述六宗个案的教师其后并没有被校方解雇。

  政府一向致力为学生提供优质学校教育,而教师的专业素质是影响学生学习的关键因素。法团校董会以共同参与决策、透明和问责为基础,并按学校的个别特色发展优质学校教育,各方应尊重并信赖法团校董会专业的管治架构。法团校董会对表现未达标准的教师采取适当纪律行动,以保障学生可以得到优质的教育,既是管理之责,亦是对学校教育质素问责的应有表现。我们相信这亦是社会对政府和教育界的期望。



2015年10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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