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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在政府帐目以外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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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田北俊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现时有部分由政府成立并注资的基金独立於政府帐目以外,而其收支及资产净值均没有列入政府每年的帐目及财政储备。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库务局)局长就二零一五至二零一六财政年度开支预算回覆本人的问题时表示,由於该等基金是由个别政策局、政府部门或相关机构自行管理及监控,所以库务局没有备存基金过往及最新财政状况的资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上述基金的名称(按基金所属的政策局、政府部门或相关机构以表列出);

(二)库务局是否知悉现时该等基金的资产总值;如果知悉,详情为何;

(三)库务局有何理据不要求负责管理该等基金的政策局、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汇报基金的财政状况;

(四)过去十年,有没有任何基金已停止运作;如有,基金的名称为何(按停止运作年份、结余,以及处置基金结余方式分别列出有关资料);

(五)该等基金的财政状况有否受非所属政府部门监察(例如由审计署定期进行审计工作);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六)有何措施确保该等基金达到成立时所订的成效目标,以及如何评估基金有继续运作的需要?

答覆:

主席:

  对於议员的提问,本局的综合回覆如下:

  在二零一三至一四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表(按应计制编制)下,政府为特定目的而设立的主要基金(主要由公帑出资成立)及由政府管理,请见附件的表一。
 

  根据二零一三至一四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表(按应计制编制),截至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上述基金所作的总投资额共约八百四十亿元。

  於过去十年,停止运作的基金请见附件的表二。

  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二章),各管制人员对其所管辖的总目或分目中的一切开支,以及其所负责的部门或服务的一切公帑及政府财产,须予负责及交代。公帑包括政府为特定目的而设立的基金。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在二零一五年二月就设立和管理有特定目的的基金及资助计划发出一套新的行政指引。该指引通用於纪录在政府帐目以内及以外的基金。一般而言,管制人员应时刻力求获得最高成本效益,在公帑支出方面谨慎行事,在政府采购安排中维持公平竞争的环境,以诚实持正、具透明度和接受公众问责的态度为市民服务,以及谨慎行事和避免利益冲突。具体来说,管制人员应特别审慎地考虑成立新基金的需要,按既定机制就基金所须拨款获取授权,就基金项目或活动设立有效的监管架构,制定及不断更新策略计划以达到成立有关基金的目的及为基金制订适当的衡量服务表现准则。管制人员应考虑将未动用的资金作适当投资并参阅库务署在二零一四年一月(及其后的更新)所发出的基金管理指引。此指引涵盖成立基金的目的、制订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营运及管制与监控、投资表现报告及财务报告。监察组织、投资委员会(或管制人员)应该定时制订投资策略和密切监控投资表现。

  管制人员须为其管理的公帑妥善使用负上最终责任,并须因应个别基金的目的、性质及规模,施加合理及相称的管制。管制人员应制订合适的准则去监控各政府基金的表现,对比其成立时的目的和评定个别基金继续营运的需要。



2015年10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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