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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电讯营办商截断虚假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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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莫乃光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的书面答覆:

问题:

  警方於本年八月表示,因应警方为打击电话诈骗案而提出的要求,各电讯服务营办商(电讯商)截断了逾五万个可疑电话。然而,警方没有交代上述要求的法律依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电讯条例》(第106章)及其他相关法例中哪些条文规管电讯商截断电话或讯息传递的行为;

(二)鉴於第106章第24条第(1)款把电讯人员等人对讯息的某些作为订为罪行,但该条文不适用於该等人士为该条第(2)款所订目的而作出的任何作为,当局有否评估(i)上述的截断电话行为是否属该条第(1)(c)款所订的罪行(即「故意不发送任何讯息,或故意截取或扣留或阻延任何讯息」),以及(ii)(若是)该作为是否为该条第(2)款所订的任何目的而作出;如有评估,结果及理据为何;

(三)警方要求电讯商截断电话的法律依据为何;

(四)鉴於综合传送者牌照的特别条件第3.1条订明,牌照持有人不论提供固定、流动还是汇流服务,均须遵从相同的互连规定,确保电讯服务用户之间互连互通,有否评估上述截断电话的行为有否违反该条款;如有评估,结果为何;

(五)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何时得知上述截断可疑电话的行动;通讯办在该行动中的角色为何;警方及通讯办事前有否就该行动谘询电讯商;及

(六)是否知悉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会否主动展开研究,以厘清上述的截断电话行为有否违反法例或相关的牌照条款?

答覆:

主席:

(一)《电讯条例》(第106章)第24(1)(c)条规定任何电讯人员或任何虽非电讯人员但其公务与电讯服务相关的人不得故意不发送任何讯息,或故意截取或扣留或阻延任何讯息。《电讯条例》第24条全文载於附件。

(二)及(三)根据保安局提供的资料,《警队条例》(第232章)第10条规定,警方有责任防止罪行及保障市民财产。

  今年首六个月,警方录得共一千三百七十宗电话骗案,较二○一四年同期上升百分之十六点三,当中牵涉的损失金额共四千七百万。相关案件数字更於七月单一月份录得一千零一宗,较二○一四年同月的二百一十七宗大幅上升三点六倍,损失金额达一亿二千九百万。有见及此,警方有逼切需要采取果断措施打击相关罪行。

  云云电话骗案当中,以「虚构绑架」、「猜猜我是谁」及「假冒内地官员」三类手法犯案最常见。上述三者当中又以涉及「假冒内地官员」的案件数字有较明显升幅。骗徒会利用应用程式更改来电显示号码,从境外透过网络电话致电事主,并假冒内地官员以进行诈骗。

  为有效打击此类骗案,警方除了透过不同渠道全方位地加强宣传教育,及加强与海外及内地执法机构合作及情报交流外,亦曾与通讯办及电讯业界商讨可行的应对方法,以减少市民受骗的机会。为让市民识别源自香港境外的来电,通讯办要求各电讯营办商在流动电话的「来电号码显示」中加入「+」号,作为所有源自香港境外来电的字头。警方亦与各大流动电讯营办商合作,向市民发放预防电话骗案的提示短讯,务求将信息更直接及广泛地向市民传达。个别电讯营办商也愿意采取措施,防止客户接收到利用更改来电显示的骗徒之来电,以免其客户因而受骗及蒙受损失。有关措施所针对的,是被警方有充分证据确认为骗徒冒认的数间机构之虚假来电,而事前警方已取得有关机构之同意。

  经过连串措施及在社会各界的协助下,涉及「假冒内地官员」的电话骗案数字已回落至八月份的一百四十七宗及九月份的四十三宗。警方会继续密切留意骗案的趋势及模式,积极采取执法行动,全力打击相关罪行。

(四)传送者牌照特别条件第3.1条规定持牌人必须遵从通讯局的指令,接驳其网络及服务至与其他电讯持牌人的网络及服务,以确保其客户可接达至其他电讯持牌人网络及服务的任何顾客。

  通讯局近期没有觉察到或收到任何电讯持牌人投诉有传送者持牌人拒绝与其网络及服务接驳;通讯局亦没有收到任何电讯持牌人要求,根据该牌照条件发出指令。

  至於个别电讯服务客户,因线路失灵、受破坏或被拦截、网络故障等情况下导致不能接驳至其他网络及服务,传送者牌照特别条件第3.1条并不适用。

(五)警方就电话骗案一事曾多次与通讯办及电讯营办商会面,商讨解决方法。通讯办随后决定要求各电讯营办商在流动电话的「来电号码显示」中加入「+」号,作为所有源自香港境外来电的字头,让市民透过「来电号码显示」识别源自香港境外的来电。

  至於筛隔骗徒冒认一些机构电话号码而拨出的虚假来电的措施,乃警方与个别电讯营办商之协作,以保障其客户免接收已确认为伪冒的电话号码来电,通讯局及通讯办并没有参与其中。

(六)通讯局一直按既定程序调查涉及违反法例或牌照条款的行为,我们现时没有任何资料提供。



2015年10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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