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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者置其屋计划单位业主及财务公司因非法让与被法庭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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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一向致力打击滥用资助房屋单位。最近,有一名租者置其屋计划单位(租置单位)业主及一间财务公司,因干犯非法让与罪行而被检控。

  房屋署发言人今日(十月二十六日)表示,有关案件于本月十九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进行聆讯,涉案的租置单位位于深水埗李郑屋邨,该租置单位业主在没有缴付补价予香港房屋委员会或事先取得房屋署署长批准的情况下签署贷款协议,将该租置单位作抵押向财务公司借贷,因而被检控。最终,法庭裁定该租置单位业主及财务公司罪名成立,分别被判罚款五千元及八千元。

  根据《房屋条例》规定,所有未补价的资助房屋单位,在未事先获得房屋署署长批准的情况下,如发现被按揭、押记、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让与及协议这样做,均属无效,参与者更属违法。而《房屋条例》第27A条亦将第17B条规定为无效的让与行为刑事化,最高刑罚为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因此,所有未补价的资助房屋单位的业主,如欲将单位加按,必须留意及严格遵循《房屋条例》内的规定,以免因干犯非法让与罪行而被检控。



2015年10月26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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