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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申诉专员公署发出∶
申诉专员刘燕卿今日(十月十九日)表示,正审研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对未领取出生证明书个案的跟进机制是否适切及有效,希望市民就有关课题提供意见,以助调查。
早前有报章报道一宗未成年女童坠楼案件,指事涉女童及其胞妹在港出生,但父母一直未有替她们办理出生登记。事件引起广泛关注,究竟没有出生证明书的儿童,他们的权利和福祉是否得到足够保障,以及因此而可能衍生的社会问题,例如虐儿、偷渡及人口贩卖等。因此,申诉专员公署於四月二十二日已就有关课题向入境处展开初步查讯,并於八月二十四日展开主动调查。
现时,医院管理局辖下医院或私家医院须每天向入境处呈报新生婴儿个案。根据《生死登记条例》,新生婴儿的父母须在婴儿出生后42天内,於入境处辖下出生登记处为婴儿办理出生登记,否则属违法;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以罚款或监禁。
对於逾期未有办理出生登记的个案,入境处表示一向有既定机制跟进:於婴儿出生后三个月、六个月及九个月后,该处会寄出备忘通知书提醒其父母,但并无指示在寄出三封备忘通知书后,若仍不获有关父母回覆,职员须否及如何作进一步跟进。这难免令人怀疑入境处的跟进机制是否适切有效。虽然入境处於坠楼案件发生后已检讨及修订相关工作指引,但该处如何跟进过往未完成的个案、管理层如何监管个案进度,以及配套措施是否妥善,均存在疑问。
刘燕卿表示:「没有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他们从出生至成年期间的安全、福祉及权利等是否受到保障,令人忧虑。虽然替婴儿办理出生登记绝对是父母的责任,但当父母没有履行这项责任时,负责执行《生死登记条例》的入境处,便有责任采取跟进行动。若因机制上的不足而未能避免悲剧发生,实在可惜。」
这项主动调查的审研范围包括:
(一)入境处跟进和监察未有按《生死登记条例》办理出生登记的个案的机制是否适切有效。
(二)入境处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如何协调和配合,以防范有儿童因父母没有为他们办理出生登记而权益受损甚至受到伤害。
(三)可予改善及加强之处。
申诉专员欢迎市民以书面提出意见。请於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或之前把意见送达申诉专员公署:
地址:香港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厦30楼
传真:2882 8149
电邮:complaints@ombudsman.hk
完
2015年10月19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