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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就范国威议员和何秀兰议员分别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章)提出的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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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今日(十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范国威议员和何秀兰议员分别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章)提出的议案的总结发言:

主席:

  自从今年七月十日启晴恏验出食水含铅超标样本以来,房委会对屋恏食水安全风险问题毫不松懈,立即进行各方面的紧急善后及补救措施,并且从速全面了解情况。

  首先,回应公众关注,我作为房委会主席,在两个星期之后,即七月二十四日宣布,为全香港所有公共屋恏抽样验水。至九月下旬,我们已完成为所有二○○五年或以后落成的46个屋恏共83个公屋项目的有系统抽样验水工作,现正为143个在二○○五年之前落成的屋恏分批抽样筛查验水。我们会争取在今年年底完成这项工作。

  对於先后发现有食水样本含铅量超标的11个屋恏,我们即时推出了多项纾缓措施,为居民提供安全食水,包括向居民提供樽装水和临时供水,同时四个涉事总承建商亦安排从各座楼宇天台水箱接驳喉管至每一楼层,以及为住户免费安装可大大减低含铅量的NSF 53滤水器,并承诺两年内免费为住户更换滤芯。

  与此同时,为了彻查事件的成因,房委会於七月二十四日成立「公屋食水质量控制问题检讨委员会」,进行「体检」,全面检视有关公屋食水供应装置的品质检验和监管制度及安排。房委会亦根据合约条款,跟进涉事承建商的责任,包括要求全面检查和更换不合规格的喉管,以彻底纠正问题。

  主席,下一步,我们会继续跟进不同环节的工作。首先,正如我在开场发言提到,为了释除个别居民对承建商安装的滤水器效用的疑虑,我们即将为11个受影响屋恏中曾经被验出有水样本含铅量超标,而之后又接受安装滤水器的单位再次验水,争取於本月内完成。

  就彻底纠正问题方面,现时总承建商已提交全面检查和更换不合规格喉管的方案,房屋署联同水务署正在仔细研究当中的建议。我们明白受影响屋恏居民希望承建商能尽快进行换喉工作,因此,当确定具体详情后,我们会尽快公布有关安排。但我希望大家理解,换喉工程牵涉复杂的工程程序,而且难免会为住户带来不便,因此需要比较周详的前期工作,并且需要相当一段时间才可完成有关的工程。

  房委会在事件发生后已表示会追究有关承建商在合约上的责任。房委会投标小组委员会已於九月三十日决定对四个承建商及两间关连公司实施「惩处」的管制措施,包括就房委会於今年三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七个月内发出的新工程标书,这六家公司将不会获得考虑。至於是否作进一步惩处,会於本月内作出相关决定。

  主席,接下来,我想就各议员发言中提及的几个问题,作简单回应。

  首先,有关食水含铅事件的「源头」与「成因」。黄碧云议员认为两者是有分别的。的确,在概念上「源头」(source)可以不等於「成因」(cause)。「源头」是客观存在的情况,涉及「含铅」的科学鉴证。就此,水务署的「食水含铅量超标专责小组」的专家做了大量的部件检测、鉴证和分析工作,确定了公共屋恏食水含铅量超标是因为喉管锡焊接位含铅,这就是「源头」所在。

  至於为何法律上不容许,但水喉焊料却会含铅、又或者为何一直没有发现这问题等等,其「成因」可能涉及制度与行为的问题。房委会的检讨委员会中期报告认为,建筑行业内的承建商、水喉分判商、持牌水喉匠,以至以往房委会的工程品质监管制度和水务监督的验水要求范围,就水喉焊接物含铅对食水安全的风险均没有足够重视。正如水务署专责小组指出,业界对焊接物料含铅的后果认知不足。可见由於对风险认知不足,因而导致制度性监管不足。

  有议员提到预制组件的使用。我想指出,房委会检讨委员会的中期检讨报告已清楚确定,从二○○五年及以后落成的公屋项目抽样验水的结果看到,食水含铅超标事件不大可能简单归咎於预制厨房或浴室。事实上,除了启晴恏之外,所有涉事屋恏的预制厨房或浴室都没有预先安装水喉;水喉是在预制组件运到地盘之后才安装,因此水喉全部均为外露。而即使在有试用安装了水喉的预制厨房及浴室的启晴恏,在其七个食水样本含铅量超标的单位内,只有一个有使用预先安装了水喉的预制组件。

  有议员批评,房委会成立检讨委员会进行自我「体检」,只是「自己人查自己人」。我觉得这个批评是偏颇的。检讨委员会成员全非政府人员,也包括本议会的几位议员,其成立的目的固然是主动自行查找房委会和房屋署在制度上的缺陷和不足,从而尽早纠正及改革有关的制度;亦不排除在检讨过程中可能会发现任何人为因素。另一方面,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成立的「食水含铅超标调查委员会」,其主席及委员均具高公信力,这一点在刚发言的议员当中,都是受到肯定,而且其聆讯亦是公开的。独立调查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包括「确立公共租住房屋项目食水含铅超标的成因」,这是其中一个职权。这点亦是黄碧云议员所关注的「成因」。所以,不表示我们现时进行的调查工作是漠视成因的问题。这独立调查委员会的任何定论和观点,自然会反映任何个人或机构的责任。

  若房委会检讨委员会在检讨过程中发现任何人为因素,或独立调查委员会就任何有关人士(包括公职人员)的责任问题,提出需要跟进的地方,我们必定会按照既定机制,严肃处理。而房委会作为兴建公共房屋的公营机构,对於过去未有做好水喉焊接物料品质控制的把关工作,这当然是责无旁贷的。

  主席,不少议员提及追究承建商责任的问题。房委会在惩处没有依足合约要求的承建商方面,从来都是按实际违规情况和细节而订定。就今次食水含铅超标事件,房委会绝对同意要对涉事承建商作出适当的管制措施,这是在合约精神下应尽的责任。与此同时,房委会亦对於整个社会而言,有其在公共房屋供应方面的责任。作为公营机构,房委会要负起各相关责任,在开诚布公的精神下,作出合理合情的综合平衡。房委会因而也要审慎考虑不同「惩处」方式带来的后果,包括对建屋成本、公帑的使用、建屋目标和时间表、以及是否有足够具实力的承建商承投未来工程等的影响。刚才,莫乃光议员在发言时也指出,罚「停赛」不一定最有效。郭荣铿议员亦提出其他一些建议。这些房委会投标小组委员会都会参考。

  房委会投标小组委员会将於本月内决定是否进一步限制涉事承建商投标,以加强惩处,相信委员会会全面地审慎平衡各方面的因素。同时,房委会亦会督促涉事承建商全面检查及更换不合规格喉管,并负责所有开支。

  主席,政府对今次事件的「源头」和「成因」,以至跟进承建商的责任方面,在过去三个月,均做了大量工作。按《调查委员会条例》(第86章)成立的独立调查委员会已开始工作,在本月下旬展开公开聆讯,确定事件真相。根据这委员会的结论,相信确是可以对相关人士和机构的应负责任,社会上是可以有结论的。若有事实基础,政府会对相关公职人员作纪律或行政行动。因此,政府认为,立法会无必要引用《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委任专责委员会,以重复现时独立调查委员会正在进行的聆讯工作。

  主席,谨此陈辞。



2015年10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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