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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致力如期落实就税务事宜自动交换金融帐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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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发言人今日(十月十二日)表示,就税务事宜自动交换金融帐户资料(自动交换资料)的新国际标准,政府将因应谘询期间所搜集的持份者意见,微调立法建议方案,以落实在香港执行。

  二零一四年九月,香港承诺支持实施自动交换资料的新标准,以期在二零一八年年底前与合适伙伴进行首次自动交换资料。上述承诺的大前提是香港可在二零一七年或之前通过所需的本地法例。政府在二零一五年四月至六月期间展开谘询,就如何因应香港的情况落实有关的新标准,搜集意见。

  政府发言人表示:「因应我们从40多个持份团体所收集到的宝贵意见,我们制订了综合回应,并会对在谘询文件所罗列的立法建议方案,作出适当调整。」

  主要的调整有以下三方面:

(一)有关金融机构、无须申报的金融机构及获豁免帐户的定义,大致保持不变。因应收到的意见,我们会确保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共同汇报标准无意涵盖的若干信托公司,不会不必要地受到我们本地法例的规限。同时,我们会在拟议法例中明文订明在相关条例下注册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职业退休计划及储蓄互助社,属於「无须申报的金融机构」,而不活跃帐户亦将获豁免。

(二)我们的立法建议,仍会规定金融机构必须执行共同汇报标准所订的尽职审查程序,以辨识和搜集须予申报帐户的资料,即帐户持有人的税务居住地为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伙伴(所谓「针对方式」)。然而,因应收到的意见,我们拟在法例提供清晰基础,同时容许金融机构按「普及方式」就其他税务管辖区税务居民的帐户持有人,辨识和搜集其帐户资料。

(三)我们必须对金融机构及雇员,制订适当罚则,以充分发挥阻吓作用,确保香港能有效地实施自动交换资料制度。我们会保留对金融机构的罚则,亦会清楚订明相关罚则适用於金融机构聘用以履行其尽职审查和申报责任的服务提供者。至於雇员方面,因应收到的意见,我们会稍作调整,使罚则只限於雇员蓄意导致或容许金融机构提供不正确报表的情况。

  发言人补充说:「我们现正拟备条例草案拟稿,以涵盖综合回应所罗列的调整建议。我们会按照计划,在二零一六年年初把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以便各项工作可如期落实。我们的工作时间表十分紧迫。」

  政府的综合回应已上载到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的网页(www.fstb.gov.hk/tb/tc/docs/consolidated-response.pdf)。



2015年10月12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0时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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