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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香港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谘询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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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即香港金融管理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保险业监督,今日(十月九日)就建立一套适用於香港金融机构(包括金融市场基建)的跨界别处置机制的第二阶段谘询,公布谘询回应。谘询回应概述了回应者对各项建议的意见,以及政府就拟议处置机制多个范畴上的最新政策立场。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说:「我们欣悉第二阶段公众谘询的大部分回应者,均继续支持设立一套适用於本地的有效处置机制的建议,以符合金融稳定理事会所订立的最新国际标准。」(注)  
  
  陈家强指出:「建立一套适用於本地的处置机制,有助提升香港金融体系抵御金融震荡的能力及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具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一旦不能持续经营,获得有效处置可减少动用公帑的需要。香港是主要的金融中心,亦有不少具全球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在此经营业务,一套能有效适用於跨境层面的处置机制对香港极为重要。」
  
  有关谘询於二零一五年一月至四月期间进行,谘询期内共收到约三十份意见书,分别来自多个工会、金融机构、专业团体及公司。

  考虑了回应者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国际惯例的持续发展,谘询回应列载了进一步资料,就建议机制的部分范畴阐述最新的政策立场,包括处置前的权力、用以支援自救方案的吸收亏损能力要求、处置程序的资金来源、跨境处置行动的认可和受处置行动影响的保障安排(包括上诉机制)。

  政府预期於今年年底前向立法会提交处置机制的条例草案。如任何人士对谘询回应内容有意见,请尽快向相关监管机构提出。政府及金融监管机构在整个立法过程中,以及其后拟定和发出有关规则、实务守则及指引时,会继续与持份者保持沟通。

  有关的谘询回应已上载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经事务科(www.fstb.gov.hk/fsb/chinese/ppr/consult/doc/resolutionregime_conclu_c.pdf)、香港金融管理局(www.hkma.gov.hk)、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www.sfc.hk)和保险业监督(www.oci.gov.hk)的网页。

注:在香港建立处置机制,是为了落实金融稳定理事会制订的《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的主要元素》 (www.financialstabilityboard.org/2014/10/r_141015/),当中列明的国际标准。



2015年10月9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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