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一连三日(十月五至七日)在全港各区展开一连串的反非法劳工行动,包括「曙光行动」及「突破行动」。行动中,入境处人员共拘捕十七名非法劳工及五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人士。
於行动中,入境处人员共搜查了五十九个目标地点,包括街市排档、餐厅、洗衣工场、零售店铺及大厦宾馆,共拘捕十七名非法劳工,分别为九男八女,年龄介乎二十四至五十七岁,其中五男四女持有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被拘捕的十七名非法劳工中,五男五女亦涉嫌使用及管有怀疑伪造香港身份证。而因涉嫌聘用非法劳工被捕的雇主则为五名男子,年龄介乎二十八至四十四岁。
入境处发言人说:「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从事任何雇佣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两年。协助及教唆者同罪。入境处会继续联同其他执法部门采取有效行动打击有关罪行。」
发言人警告:「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令规限的人接受雇佣工作,开设或参与业务,均属违法,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上诉法庭对有关条例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十五个月判刑作基准。」
发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伪造身份证或他人身份证乃属违法,违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十年。」
发言人呼吁雇主切勿聘用非法劳工,并强调任何人士如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亦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同时,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话,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五万元及监禁一年。为了遏止雇用非法劳工,高等法院曾於二○○四年颁布判刑指引,指出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属严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完
2015年10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