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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与北欧税务管辖区签订的税务资料交换协定及与内地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议定书的命令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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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月二日)於宪报刊载六份命令,以落实香港与六个北欧税务管辖区(即丹麦、法罗群岛、格陵兰、冰岛、挪威及瑞典)所签订的税务资料交换协定的命令。另一份命令亦於同日刊宪,以落实香港与内地就两地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安排》)所签订的第四议定书。以上各项命令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制订。
  
  政府发言人说:「香港与上述六个北欧税务管辖区於二零一四年八月签订税务资料交换协定,为香港与有关税务管辖区订立机制,因应对方就其税务事宜的评估或执行提出的请求,进行交换资料。」

  「至於在本年四月签订的第四议定书旨在使《安排》的执行更为清晰。第四议定书:

(一)阐明投资基金在内地取得香港居民资格的条件;
(二)阐明一方居民就买卖另一方上市公司股票取得收益的税负;
(三)把内地向香港居民就收取飞机和船舶租赁业务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的预扣税税率,由7%降低至5%;以及
(四)扩阔有关《安排》的资料交换安排下所涵盖的税项种类范围。」

  上述各项命令将於十月十四日提交立法会审议。交换协定和第四议定书将会在香港及相关协定伙伴各自完成有关的批准程序后生效。



2015年10月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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