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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财务汇报局署理主席和临时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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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九月十八日)宣布,行政长官根据《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88 章)委任苏兆明,在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至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间,如现任财务汇报局主席潘祖明博士因披露利益而不能执行主席职能时,署理财务汇报局主席职位。苏兆明由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一日起出任财务汇报局业外人士成员。

  此外,在行政长官根据《财务汇报局条例》授权下,财政司司长委任杜汉文和黄德尊教授,在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间,出任财务汇报局的临时成员。如财务汇报局任何现任委任成员因披露利益而不能执行成员职能,以致该局未能符合会议法定人数时,临时成员将会以轮流方式替代该些成员。

  财务汇报局是二零零六年十二月成立的独立法定组织,就本港上市实体在审计或汇报范畴内可能出现的不当行为展开独立调查,以及就本港上市实体可能没有遵从会计要求的事宜展开独立查讯。

  《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3条规定,除非财务汇报局另有裁定,所有在某事宜中已披露利益的财务汇报局成员,须在该事宜商议期间避席。

  《财务汇报局条例》附表2第3(1)条订明,若财务汇报局主席不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原因,以致不能执行主席的职能,行政长官可委任财务汇报局的另一名属於业外人士的委任成员,在主席不在港或无履行职务能力或职位出现空缺期间,署理财务汇报局主席职位。

  此外,根据《财务汇报局条例》附表2第3(2)条,若财务汇报局任何委任成员由於不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原因,以致不能执行成员的职能,在行政长官授权下,财政司司长可委任另一人为临时成员,以在该成员不在港或无履行职务能力期间代他执行职务。

  《财务汇报局条例》附表2第6(4)条订明财务汇报局会议的法定人数是该局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2015年9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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