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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於行政会议前会见传媒谈话全文(只有中文)(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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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行政长官梁振英今日(九月十五日)上午出席行政会议前会见传媒的谈话全文:

记者:梁先生,想问张晓明主任那番言论,说你有特权,法律地位是超然於三权、三个机关之上,行政、立法、司法。昨日大律师公会发出声明,觉得这样难免会被人解读为你是凌驾於三权之上。你可不可以讲讲,以你的理解,你的角色是否好像张主任所讲,有特殊地位?和以往的特首有什么分别?

行政长官:张晓明主任说的是制度,包括香港的政治体制和法律,他不是说个人,这个是第一点。《基本法》是香港的基本法律,政治体制亦是香港社会一个很重要的一方面的设置,因此这些问题在社会上大家能够多些讨论是好事。但讨论这个问题的前提,必须根据事实,讲法律,讲制度。

  我注意到张晓明主任星期六发言之后,在他的发言稿未公布前,已经有人,他们亦没有在现场听,已经有人作出一些相当严厉的批评,所以出现一些断章取义,甚至乎误导的情况,这个对我们就这么严肃问题的讨论来说,是不健康的,甚至乎有关人士是不负责任的。

  张晓明主任说的,我亦十分认同,就是香港的司法是独立的。他在演辞当中至少有两处地方提到司法独立,亦有引述《基本法》有关的条文,这一点我十分支持。我们一直在香港奉行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是我们香港法治精神和法治传统里面一个十分关键的部分,我本人和特区政府一直以来和会继续奉行司法独立。根据《基本法》,用《基本法》的字眼──不干涉司法的运作。

  香港的情况比较特殊,因为我们在香港实施其他地方没有的「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这个制度。在我们高度自治的前提底下,特别行政区作为一个地方政府,是没有一个完整的行政权和立法权。譬如我们时常说的《基本法》,它就是全国性法律由全国人大通过的一部法律。所以在这种情况底下,我们是否能够硬套其他国家三权分立的概念呢?

  事实上,在世界不同的民主国家,他们的三权分立亦有不同的定义,运作上亦不同。譬如英国的三权分立与美国的三权分立,一个是总统制,一个是大多数的政党在议会上他们的党魁成为首相,兼有行政和相当大的立法权,他们的概念和运作都有所不同。

  香港有另一个比较特殊的情况是什么呢?就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就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我们的政府不是外间广义的,包括行政、立法、司法三权的政府,凡此种种,我觉得大家都可以详细研究。

  大家关心这件事是好的,但我觉得前提就是要去全面看看张晓明主任当天那篇比较长的讲话和了解一下《基本法》的规定。

记者∶可不可以说说,你刚才说到有一些评论是断章取义的评论,你是指哪一些评论?另外,其实亦想问清楚,你现在觉得香港是否正实行三权分立呢?而大律师公会亦提到,即是说法院现在都是会引用普通法权力分立的原则,你认为现在是三权分立还是权力分立?

行政长官:张晓明主任说话里面完全没有说行政长官的权力是凌驾於司法机关或立法会,但当日早上已有人出来批评怎么行政长官的权力是凌驾於司法机关,好像有点干预我们的司法运作,这是误导的。至於你后面那部分的问题问到……

记者:大律师公会说权力分立,法院会用权力分立的原则。那么你认为现时香港实行的是三权分立还是权力分立?

行政长官:三权分立这问题在《基本法》未出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的时候,大家知道在一九八七年的时候,邓小平先生他在北京接见当时的起草委员会委员的时候已有详细描述。之后起草委员会做的《基本法》起草工作和《基本法》里面就政治体制的设计,亦是按照当时这个概念来实施。

  我觉得我们不应该将一些概念,在我们「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这种情况下,简单用四个字来描述。正如我刚才所讲,英国和美国两国之间那个三权分立的情况都不是完全一样的。我重申一句,香港的司法是独立的,而香港的特殊情况就是行政长官根据《基本法》,他既是政府的首长,亦是整个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他既向香港特区负责,亦向中央政府负责,这是香港的实际情况,亦是《基本法》规定的情况,所以我们仍然是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

  张晓明主任在星期六的讲话里面也没有社会上有一些人批评说什么「搬龙门」,因为他说的三权分立那种说法,事实上在一九八七年,即是二十八年前,邓小平先生已经说过,亦是根据这个指导思想去制订《基本法》。我重申一句,香港的司法是独立的,它是我们的法治精神、法治传统,以及法治的运作一个重要的、关键的部分。多谢大家。



2015年9月15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1时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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