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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因干犯非法让与居屋单位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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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发言人今日(九月六日)提醒所有受资助房屋单位业主,如欲将单位加按,必须留意及严格遵循《房屋条例》内的规定。

  房屋署一向致力打击滥用资助房屋单位。最近,再有一名居屋业主及一间财务公司,因干犯非法让与罪行而被起诉。法庭在九月二日裁定该财务公司罪名成立,而有关的居屋业主的诉讼程序仍在进行中。

  在此个案中,有关的居屋位於蓝田康柏苑,其业主在没有缴付补价予香港房屋委员会,或事先取得房屋署署长批准的情况下,以贷款协议方式将该居屋单位作抵押向财务公司借贷,因而违反《房屋条例》。有关案件在本年四月至七月期间,於观塘裁判法院进行了持续数天的审讯。裁判官於九月二日的裁决中,指出有关《房屋条例》第27A条所指明的违法行为属於绝对法律责任下的罪行,控方只需证明被告有犯罪行为,而无需证明被告当时有相应的犯罪心态。

  最终该财务公司被判罪名成立,并被判罚款四万元。

  根据《房屋条例》规定,所有未补价的受资助房屋单位,在未事先获得房屋署署长批准的情况下,如发现被按揭、押记、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让与及协议这样做,均属无效,参与者更属违法。《房屋条例》第27A条亦将第17B条规定为无效的让与行为刑事化,最高刑罚为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一年。

  由二○一三年至今,房屋署向干犯非法让与等罪行的居屋业主及财务公司共发出27张传票,当中21张成功定罪,判罚款五千元至四万元不等。



2015年9月6日(星期日)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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