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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有关负责人因欠薪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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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律警卫(香港)有限公司及有关负责人因违反《雇佣条例》,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八月二十七日)在荃湾裁判法院分别被判罚款四万一千五百元及三万七千元。公司及有关负责人被命令须经法庭向其中五名雇员支付遭拖欠的款项,合共约四万九千元。

  上述公司没有按《雇佣条例》的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给六名雇员,涉及款额共约八万八千元。

  该公司没有按法定期限支付工资的罪行,是在有关负责人的同意、纵容或归因於他的疏忽下犯有的,故该名负责人亦被定罪。

  劳工处发言人说:「有关裁决向所有雇主及公司负责人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遵从《雇佣条例》发放工资给雇员。」

  发言人续说:「劳工处不会容忍上述违法行为,并会严厉执法,竭力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2015年8月27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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