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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酬载客车辆须领有出租汽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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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发言人今日(八月十八日)重申,未领有出租汽车许可证(许可证)而用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的私家车,不会备有有效和符合法例规定的第三者风险保险单或保证单;市民拟使用该种服务,应先向营办商查询或检视有关私家车是否已领有许可证,并在行程开始前检视该证是否有效。

  就今日报章有关Uber「有提供足够的保险予司机、乘客及道路使用者」的报道,政府发言人指出,任何人士或机构,无论以任何方式(包括手机应用程式)安排私家车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有关的出租私家车必须领有许可证,以及符合相关法例和许可证的发证条件。

  同时,现行法例规定,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车,或致使或允许任何其他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车,除非就该人或该其他人对车辆的使用已备有一份有效和符合该条例规定的第三者风险保险单,否则即属违法。

  许可证须展示在获发许可证的私家车挡风玻璃上,以供查阅。发言人提醒市民若拟使用出租汽车服务,应先向营办商查询或检视有关私家车是否已领有许可证,并在行程开始前检视该证是否有效。

  此外,警方强调,根据《道路交通条例》有关「车辆使用的限制」的条文,除非获发有关牌照,否则任何人不得容许他人驾驶或使用汽车,以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首次定罪可判罚款5,000元及监禁三个月,再干犯则可处罚1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根据《汽车保险(第三者)条例》,任何人若没有为汽车购买第三者保险,即属违法,可判罚款10,000元及监禁十二个月,并吊销驾驶执照十二个月至三年不等。



2015年8月18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5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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