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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必须安排雇员放取二○一五年九月三日的法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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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工处提醒雇主与雇员,政府已立法将二○一五年九月三日──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七十周年纪念日──订为二○一五年一次过的额外法定假日及公众假期,雇主必须安排雇员放取该法定假日。

  劳工处发言人说:「二○一五年九月三日是《雇佣条例》下的法定假日,所有该条例涵盖的雇员,包括外地输入劳工及外籍家庭佣工,不论他们工作的时数或服务年资的长短,雇主均须为他们安排在当日放取法定假日,或根据法例的规定作出另外安排。如雇员在紧接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满三个月,雇主须支付假日薪酬予他们。」

  发言人补充:「根据《雇佣条例》,如雇主无法安排雇员於法定假日当日放假,可在作出下述通知后,安排雇员在法定假日前后的60日内放取另定假日:(一)如雇主安排雇员在法定假日前的60日内放取另定假日,须在该另定假日最少48小时前通知雇员;(二)如雇主安排雇员在法定假日后的60日内放取另定假日,则须在该法定假日最少48小时前通知雇员有另定假日的安排。此外,雇主与雇员亦可同意,让雇员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30日前后的期间内放取代替假日。」

  九月三日距离今日只有三个星期,发言人提醒雇主应尽早就该法定假日的安排与雇员沟通。雇主如有需要安排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须按条例的规定给予雇员足够的通知。发言人并提醒雇主必须支付假日薪酬予合资格的雇员。雇主如不给予雇员法定假日或不支付假日薪酬,属可被检控的罪行,最高可被罚款五万元。

  如欲了解更多有关法定假日及假日薪酬的资料,可参阅「雇佣条例简明指南」。雇主和雇员可於劳工处辖下劳资关系科各分区办事处索取该简明指南,或浏览网址www.labour.gov.hk或www.labour.gov.hk/tc/public/ConciseGuide.htm;或致电查询热线:2717 1771(由「1823」接听)。



2015年8月1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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