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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牌照局回应传媒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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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空运牌照局发出:

  就今日(八月十三日)捷星香港航空有限公司(捷星香港)发出的有关声明,空运牌照局(牌照局)回应如下:

  按《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二)的规定,牌照局可对在香港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公司签发牌照。此外,申请人必须提供所需资料使牌照局信纳申请人已符合《空运(航空服务牌照)规例》(第448章,附属法例A)(规例)的有关规定,才会符合资格获批牌照。

  牌照局按照规例的有关规定及牌照局的程序指引处理捷星香港的牌照申请,并在过程中牌照局与捷星香港和提出反对和申述人士商讨,以制定处理相关反对和申述的具体程序。

  《基本法》条文并未有就「主要营业地」一词作解释或定义。牌照局参考了双方在公开研讯中向牌照局呈上於其他司法管辖范畴与「主要营业地」有关的适用准则,以及双方在研讯过程中所提交的申述和相关资料,以作出决定。

  牌照局处理所有申请均一视同仁。事实上,不论现有牌照持有人或新的牌照申请人,均须符合「在香港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要求。牌照局对有关要求的考虑一致,并不存在为捷星香港度身制订一套准则。



2015年8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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