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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牌照局回应传媒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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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空运牌照局发出:

  就传媒今日(八月五日)查询有关捷星香港航空有限公司(捷星香港)申请经营编定航空服务的事宜,空运牌照局(牌照局)回应如下:

  按《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二)的规定,牌照局可对在香港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公司签发牌照。此外,申请人必须提供所需资料使牌照局信纳申请人已符合《空运(航空服务牌照)规例》(第448章,附属法例A)(规例)的有关规定,才会符合资格获批牌照。

  牌照局已按照规例的有关规定和牌照局的程序指引处理捷星香港的牌照申请,相关的规定和程序指引均属公开资料。牌照局亦曾与捷星香港和提出反对和申述人士商讨,以制定处理相关反对和申述的具体程序。

  牌照局处理所有的申请均一视同仁,绝对不存在任何保护现有牌照持有人的情况,亦不会对不同的牌照持有人或申请人有不同的要求,更不会阻碍新营办者进入香港市场。事实上,牌照申请人是拟进入香港市场的新营办者或是现有牌照持有人并非牌照局考虑是否批予牌照的因素。

  牌照局就捷星香港的牌照申请所作出的书面决定载於其网页:www.thb.gov.hk/tc/boards/transport/air/atla.htm。



2015年8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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