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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专员暂时中止莫韦的注册十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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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

  金融管理专员根据《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58A(1)条已暂时中止莫韦载於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根据《银行业条例》第20(1)(ea)条所备存的纪录册的所有有关资料,为期十星期,由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一五年十月五日止(注1)。

  是次的纪律行动是根据金融管理专员的调查结果作出的。有关调查发现莫韦未能∶
- 在替她的一位客户沽售其所持有两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及进行一项双货币投资交易前,取得该客户的特定指示;及
- 记录该客户就上述交易的交易指示。

  金融管理专员认为,由於莫韦未能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以维护其客户的最佳利益及确保市场廉洁稳健,违反了相关操守准则,故裁定莫韦犯有失当行为及并非作为有关人士的适当人选(注2)。

  金融管理专员在决定采取上述纪律行动时,已考虑此个案的所有相关情况,当中包括:

- 沽售该客户上述股票的行为是基於莫韦认为该客户同意沽售有关股票;
- 该客户似乎知悉莫韦是根据该客户配偶的指示才进行上述双货币投资交易,惟该客户的配偶当时并非有关户口的持有人或获授权操作该户口;及
- 莫韦过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金管局法规部执行总监戴敏娜表示:「此个案说明即使该客户可能已知悉或甚至大体上同意中介人为其进行某些交易,惟在未有按规管非委托账户的监管规定在进行任何交易前,向客户取得特定指示如行驶价、数量及执行时间,会使客户面对不必要的风险。此等不当行为是应当避免的。」

注:
1. 个案发生时,莫韦名列於金管局根据《银行业条例》第20(1)(ea)条备存的纪录册内,是就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的人士而受雇於瑞士银行。莫韦现受聘於另一家银行。
2. 就此个案,莫韦违反於当时生效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第2项一般原则、第3.9段及7.1(a)段。



2015年7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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