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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有关负责人因欠薪及未有履行劳资审裁处判令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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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鸿工程有限公司及有关负责人因违反《雇佣条例》,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七月十七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分别被判罚款三万二千元及二万六千元。公司及有关负责人被命令须经法庭向一名雇员支付遭拖欠的款项,合共约十一万一千元。

  上述公司没有按《雇佣条例》的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以及没有在雇佣合约指明的日期到期后七天内支付年终酬金给一名雇员。此外,该公司亦没有在劳资审裁处判令须支付款项的日期后十四天内,支付裁断款项给该名雇员,涉及款额共约十一万一千元。

  该公司没有按法定期限支付工资及未有履行劳资审裁处判令的罪行,是在有关负责人的同意、纵容或归因於他的疏忽下犯有的,故该名负责人亦被定罪。

  劳工处发言人说:「有关裁决向所有雇主及公司负责人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遵从《雇佣条例》发放工资及按照劳资审裁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判令支付裁断款项给雇员。」

  发言人续说:「劳工处不会容忍上述违法行为,并会严厉执法,竭力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2015年7月1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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