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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就《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发言全文(二)(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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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梁家骝议员动议修正第2、7及12条,以及删去第16条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在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时已经解释,政府当局在原则上反对梁家骝议员的修正案,原因是修正案会:(i)严重削弱我们加强公营和私营医护提供者之间的双向互通的政策目的;(ii)完全改变之前透过谘询过程议定的根本设计原则和同意安排;及(iii)令已完成开发的第一阶段互通系统无法运作。接下来我会再作详细解释。

  经过接近五年的设计和开发工作,我们的技术团队已完成第一阶段的互通系统。互通系统的背后概念包含了两层的同意。首先,所有病人(包括医院管理局和卫生署的病人)可自行决定是否给予「参与同意」以参加互通系统。第二,就已参加的病人(即是医护接受者),他们可以选择性地向个别私营界别的医护提供者给予「互通同意」让其取览和上载其电子健康纪录。

  至于梁家骝议员的修正案,概括而言,会带来以下的直接影响。第一,是关乎「取览」和「上载」将须分别获独立的同意:修订第7条后,「参与同意」会被重新定义为医护接受者(即是病人)让所有参与的医护提供者上载其电子健康纪录的同意。修订第12条后,「互通同意」会被重新定义为病人让有关医护提供者取览其在这个系统中的纪录;及

  第二,是关乎给予医管局和卫生署同意的安排:删去第16条后,当病人给予「参与同意」时,将不再视为已向医管局和卫生署给予「互通同意」。

  根据梁议员于本年五月致法案委员会的函件,他的关注似乎是可能会有情况是病人只想容许私营医护提供者取览其在医管局/卫生署的电子健康纪录,但不想上载其资料至互通系统让医管局/卫生署取览;又或病人不想私营医护提供者取览其由医管局/卫生署提供的电子健康纪录,但想医管局/卫生署取览其由该私营医护提供者所提供的电子健康纪录。这些情景都涉及资料的单向互通。

  如之前向法案委员会所解释,互通系统是一个由公帑设立的互通平台,根本目标是促进公营和私营医护提供者之间电子健康纪录的双向互通,让病人受惠。实际上,我们认为「互通同意」应涵盖电子健康纪录的取览和上载两方面,这是较为符合我们的政策目标,也是一个理想的安排。正如我刚才所说,这亦是在谘询期间大家所同意的。

  目前正在推行的公私营医疗合作--医疗病历互联试验计划在本质上是个单向的互通试验计划,主要作用是测试相关的技术和概念的受欢迎程度。将来双向互通系统可加强效益,使参与的医护提供者从互通系统得到有用的资料,同时亦可向互通系统作出贡献,充实病人纪录的内容。相较于单向的试验计划,双向互通系统会为病人及医护提供者带来更大的益处。但假若将原本的互通同意分拆,令单向互通成为预设安排,则会大大削弱我们的政策目标。

  在拟议删除第16条有关卫生署和医管局的同意方面,我们之前已向法案委员会解释,医管局和卫生署是全港最大的医护提供者,拥有大量健康资料。这些资料将会成为编撰病人的长期电子健康纪录的关键组成材料,对加强向病人提供的医护服务的连贯性有很大帮助。若没有这些资料,病人电子健康纪录的内容会变得很薄弱,而参加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的价值及益处会被大大削弱。

  现时已完成开发的互通系统,已融入了整体的同意安排。有关的安排已经过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督导委员会及工作小组的适切讨论和谘询。有关委员会及工作小组的成员来自不同的持份者,包括病人组织、医护相关的专业团体,和不同特定界别的专家或相关机构的代表。该安排亦曾于二○一一至一二年的《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的法律、私隐及保安框架》公众谘询文件的第四章中提出。

  从国际经验而言,要成功推行一个具备这样规模的自愿性质的互通系统,简单和容易使用对大部分的参加者都是极重要的。现时的同意安排和第一阶段互通系统便是以这个构想而设计和开发的。

  已开发完成的第一阶段互通系统可以满足大部分的参加者。虽然如此,我们亦明了有些病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对其电子健康纪录的互通能否收紧有关注。实际上,在较早前「保管箱」事宜的讨论亦提及到有可能发生的情景。经过与法案委员会多番讨论后,政府当局已承诺在电子健康纪录计划第二阶段的首年,会循正面的方向进行加强病人选择的研究,以期开发及实施某形式的新功能/安排,让病人就披露其资料方面有更多的选择,而且亦同意在完成研究后,我们会在推行有关的新建议功能之前谘询持份者。我们相应地准备了一套有关「互通限制」的修正案,提供法律基础让病人可要求限制其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的范围。上述的安排在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的法案委员会会议上亦大致获得委员接受。

  就此而言,我们希望重点指出,由于政府当局修正案已提供非常具弹性的空间,容许日后不同的限制方法,包括可应对梁议员背后的关注和不同可能发生的情景,因此我们认为没有需要进一步修订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现有的第7、12及16条,连同其他条文,是综合的整体,让已发展的第一阶段系统及相关运作流程得以有效运作。反之,如果采用梁议员的修正案,即使经修订的条例草案获得通过,我们已开发建立的互通系统亦不能启用。

  假若要符合梁议员的修正案中的要求,政府便需要重新设计及重新开发大部分现有的系统特点及功能、系统工作流程、应用、互通系统与其他医护提供者的电子医疗纪录系统的系统界面协定等等,并需要重新进行不同的测试。这些工作会招致大量的额外开发成本。同时,互通系统的运作工作流程也需要大量修改。

  除此之外,由于互通系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并涉及互通敏感的病人健康资料,系统设有很多严格的内置保安功能和私隐管制。如作出上述大量的技术性改动,我们需要由保安至私隐的角度,为整体的系统框架、功能规格/要求、程式码等进行详细检讨,以及需要排练不同的业务情况以确保可以妥善处理特殊的情况。其后,之前完成的详细保安风险评估及审核及私隐影响评估也需要再重新进行。

  如果梁议员的修正案获得通过,我们估计所引致的额外工作需要最少24个月和额外费用及人手。有关延误对很多病人是会带来非常负面的影响。而即使不考虑延误问题,修正案本身将长期地严重削弱我们加强公营和私营医护提供者之间的双向互通的政策目的。此外,法案委员会在会议中亦决定不以委员会名义提出这修正案,可见建议并不获委员普遍支持。

  梁议员刚才提出的关于转介安排,除陈恒镔议员刚才已指出外,我亦想再指出,修订草案的第12(6)(b)条的转介安排已提供足够的保障,订明获转介的医护提供者取得的资料必须是有关医护服务转介的互通资料。

  因此,我促请各位委员反对梁家骝议员所提出的修正案,并且保持条例草案中原有的第7条、第12条及第16条。多谢主席。



2015年7月13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0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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