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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就《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发言全文(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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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徖生局局长高永文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第2、3、10、11、17、19至23条、第3部第4分部的标题、第37、43、46、50、53、57及58条,以及删去第35及38条的条文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第2、3、10、11、17、19至23条、第3部第4分部的标题、第37、43、46、50、53、57及58条,以及删去第35及38条的条文。修正案的内容已载於发送给各位委员的文件中。

  在审议条例草案期间,法案委员会提出很多宝贵及具建设性的意见。以上的修正案主要是为回应委员及曾参与会议的私隐专员及持份团体/人士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而为使条例草案更清晰,我们亦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文本、技术性或草拟方面的修订。我希望特别解释以下各项修订建议。

  就第2条第(1)款有关「释义」的条文,我们建议修订「医护服务」的定义,放宽有关进行医护服务地点的地理限制(即是并非必需是在香港)。这修订的作用是让在某些特别情况下可以取览互通系统以有助於在海外的医护服务用途。我们亦在第2(1)条中「医护接受者」的定义、第17条和第19条作出相应的修订。

  就第3条有关「代决人」的条文,我们建议增加与医护接受者「同住」而「在有关时间是陪伴该接受者」的人士为该接受者的合资格代决人。

  就第10和22条分别有关「暂时吊销医护接受者/医护提供者登记」的条文,我们建议为暂时吊销登记的期间订明一个时限,以求清晰。有关的暂时吊销最初为期不超过28日,而如电子健康纪录专员认为适当,可延长这期间不超过28日一次。

  就第11和23条分别有关「取消医护接受者/医护提供者登记」的条文,我们建议表明地订明一名医护接受者/医护提供者在电子健康纪录专员就取消其登记方面作出决定前,有机会作出申述。

  就第17条有关「医护提供者申请登记」的条文,我们建议删除第(5)(g)款。这条款是让电子健康纪录专员将其认为直接或间接向医护接受者提供医护服务的指明实体登记为医护提供者的剩余条款。

  就第20条有关「政府政策局及部门登记为医护提供者」的条文,我们建议修订第(1)款,将登记资格收窄至政府部门,并使政府部门於登记时,在提供医护服务方面须达到与其他医护提供者根据第17条登记时相类的要求。

  就第35条有关「订明医护提供者在电子医疗纪录系统方面的责任」的条文,我们建议删除条文,以求清晰及简洁。这并不会影响第22(1)(e)/23(1)(e)条的运作。

  就第37条和第38条分别有关「私隐专员就资料或资讯执行职能或行使权力」及「查阅和改正资料或资讯」的条文,我们建议删除第37条第(2)款和第38条,以取消禁止获资料当事人(医护接受者)以书面授权的人士,对该医护接受者载於互通系统的资料提出查阅资料要求/改正资料要求。这改变后的要求便会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的做法重新保持一致。

  就第50条有关「在某些情况下,电子健康纪录专员可要求医护提供者交出纪录或文件」的条文,我们建议扩展纪录或文件的范围至由该提供者「管有或控制的」,并建议使除了登记医护提供者外,医院管理局及徖生署同样须应要求交出纪录或文件。

  就第53条有关「电子健康纪录研究委员会的设立」的条文,我们建议加入新的第(2A)款,进一步具体说明由食物及徖生局局长根据第(2)(c)款委任的「不多於10名的其他委员」的特定要求,并建议修订第(3)款及增加新的第(3A)、(5A)和(5B)款,在条例草案中列明上述委员的委任任期、再度委任、免职和委任公布。

  就第57条有关「限制公职人员的法律责任」的条文,我们建议修订第(1)款中「不会……承担法律责任」为「不会……招致任何民事法律责任」,以厘清所限制的法律责任只是民事责任。我们亦建议删除第(2)款以免引起误解。这条款列明电子健康纪录专员并无责任检查医护提供者的电子医疗纪录系统,以确定《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是否获遵守,或向互通系统提供的资料是否准确。

  就第58条有关「保障公职人员等」的条文,我们建议修订第(3)(b)款,以「获专员根据第48(3)条委任的医院管理局雇员,或获如此委任的、根据《医院管理局条例》(第113章)第5(n)条成立的法团的雇员」取代「专员根据第48(3)条委任的人」,从而收窄第58条中可给予保障的人士。

  至於文本、技术性或草拟方面的修订方面,例子包括将第2(1)条中“immediate family member”的英文文本修订为“family member”,令其在字面上与该词的中文文本(即是「家人」)更贴近,以及将第46(8)和46(9)条中“healthcare services”修订为“health care services”,并厘清该词与私隐条例第35B和35I条有相同的意思。

  法案委员会对我们提出的修正案并无异议。我希望各位委员支持有关的修正案。多谢主席。



2015年7月13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0时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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