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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就《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草案》动议恢复二读辩论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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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徖生局局长高永文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草案》动议恢复二读辩论的致辞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衷心感谢《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草案》委员会(法案委员会)主席莫乃光议员及各位委员,以及立法会秘书处同事所付出的努力,让《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得以顺利完成。法案委员会在过去一年多共举行了22次会议,详细及深入讨论条例草案的条文,政府在优化草案和筹划系统未来进一步发展的过程中,对委员会和持份者所表达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均一直非常重视。

  我们的信念,是以审慎和务实的态度,进行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的研究和开发。为测试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的可行性,政府早在二○○六年起便透过医院管理局(医管局)推行公私营医疗合作--医疗病历互联试验计划,让参与计划的私营医护提供者在得到病人同意的情况下,可查看这些病人存於医管局的医疗纪录。计划得到参与者积极的回应,测试的成功亦为推行电子健康纪录互通打下良好基础。

  其后,在二○○八年三月发表的医疗改革谘询文件《掌握健康 掌握人生》中,政府建议开发全港性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这项建议其后获得市民普遍支持。互通系统旨在为公私营病历双向的互通,提供一个具效率的平台。医护提供者(例如医院和诊所)在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透过平台上载和查阅其电子健康纪录。我们相信,推行电子健康纪录互通可促进医疗服务的公私营协作,有助解决公私营医疗失衡。系统的启用,会对长者和小童,以及经常需要在同时期内使用公私营医疗服务的人士最先带来最大的好处。长远也会有助减少诊治及药物失误和不必要的重复测试。

  目前仍在推行的病历互联计划在本质上是个单向的互通试验计划,作用主要是测试相关的技术和概念的受欢迎程度。将来双向互通的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可加强参与的医护提供者透过取览资料从互通系统得到益处,同时亦透过上载资料向互通系统作出贡献。相较於试验计划提供的单向互通,新系统提供的双向互通会为病人及医护提供者带来更大的益处。

  无论在委员会审议阶段或刚才也有议员提出,在这计划中究竟医护人员的参与是怎样的。至现时为止,单是在病历互联计划,参与的病人数目超过40万,而参与的医护人员超过3 000人。当然,就将来而言,我们因为各种原因,刚才也有议员提及,例如有不少私营医护提供者到这阶段仍未电脑化。因此,在这阶段强制私营医护提供者参与现时的计划,在技术上是不可行的,但我觉得有一点大家可以留意,因为我们有越来越多在医管局及私营医护机构内推动的公私营协作计划。在这些计划内,我们也会要求参与的私营医护服务提供者有电子病历互联。因此,将来这亦可能是其中一、两位议员提到的一个市场上的要求。若私营医护服务提供者知道他们要参加政府提出的公私营协作计划,而病人亦有需求时,亦会造成诱因,让更多私营医护人员参加。

  为开发互通系统,我们在二○○九年向立法会财务委员会申请并获批准非经常拨款7.02亿元,用於电子健康纪录计划首五年第一阶段的工作。计划首阶段的三个主要工作目标是:(一)建立电子健康纪录互通平台,可连接参与互通的公立医院和私家医院;(二)确保市场上能够为私家医护提供者提供可连接至互通平台的健康资讯系统;以及(三)在系统启用前制订法律框架,以保障互通系统资料私隐和系统安全。

  过去数年,医管局全力协助首阶段计划的进行,承担了大量专业技术工作。第一阶段互通系统在技术上已经建立完成,并已准备就绪可在条例草案通过后尽快启用。

  互通系统的主要理念在二○○九年立法会财委会讨论首阶段拨款时获得议员普遍支持。其后,我们详细参考《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规定、普遍的相关临床处理和海外经验后,在二○一一年制订规管电子健康纪录互通事宜的法律、私隐及保安框架,并在二○一一年十二月至二○一二年二月就框架进行为期两个月的公众谘询。在谘询过程收到的回应反映出公众普遍认同我们提出的主要理念和原则,包括病人及医护提供者参加计划均属自愿性质、只有属於互通预设范围内的资料才会互通、医护专业人员取览资料时须符合「有需要知道」原则、以及医护接受者、医护提供者及医护专业人员的身份须予识辨和核实等等。

  由於健康纪录属敏感资料,加上资料互通的独特安排,我们认为有必要透过订定新法律条文以提供更强的保障措施,建立公众对互通系统的信心,同时也就涉及互通系统运作的罪行订定罚则。正如我在去年四月三十日动议二读时表示,政府提出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就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的设立、系统内资料及资讯的互通和使用、系统的保护和其他附带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政府明白,在推行电子健康纪录互通时,我们必须顾及社会各界,尤其医护界及病人的关注和需要,於互通系统的可用性和病人私隐方面取得平衡。因此,我们在电子健康记录互通督导委员会下设立了法律、私隐及保安问题工作小组。在准备公众谘询文件及其后的讨论中,督导委员会和工作小组均普遍支持立法建议。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的代表亦有积极参与工作小组的讨论,其大部分的建议也已获接纳。扼要而言,我们同意就互通系统所收集、保存及使用医护接受者的个人资料,其所获的私隐保障不应该少於现行私隐条例提供的保障。我们同意互通系统内所载的个人资料须受私隐条例所规管,而个人资料私隐专员也有权监察互通系统所载个人资料的使用。我们亦先后在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及二○一三年三月十八日向立法会徖生事务委员会(事务委员会)介绍公众谘询的结果和条例草案的主要特点。当时委员普遍支持继续推行电子健康纪录计划和拟议的法律框架。

  在法案委员会审议阶段,委员及曾参与会议的私隐专员及持份团体/人士原则上仍然普遍支持条例草案。然而大家对一些与病人私隐有关的条文和安排也表达了意见。为回应这些关注及因应法案委员会的其他建议,政府对条例草案提出多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有关修正案均已呈交法案委员会考虑及讨论,而委员会亦不反对这些有关修正案。因此,我将会稍后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有关修正案,并会就有关修正案再作介绍。法案委员会则不会就条例草案另外提出任何修正案。

  在此我希望特别一提,法案委员会曾详细讨论互通系统应否提供所谓「保管箱」功能。「保管箱」功能未有包括在互通系统第一阶段的研发范围内,而无论在早前公众谘询,以及持份者向法案委员会所表达的意见,都反映出大众在这事宜上没有一致共识。有些表示希望就某些较敏感的健康资料加强保护,但亦有意见对此功能带来的医护服务的质素、病人安全、医护专业人员的风险,表示忧虑。政府当局於二○一二年已向事务委员会承诺,会在第二阶段就对敏感资料给予额外取览限制进行更深入研究。

  在法案委员会的讨论中,我们更进一步承诺会在第二阶段的首年,循正面的方向进行上述研究,这亦回应了刚才有部分议员提出,有关时间的安排,以开发及实施某形式的新功能/安排为目标,让病人就披露其资料方面有更多的选择。在完成研究后,我们会在适当时候谘询持份者。法案委员会普遍欢迎我们研究的方向,亦明了在研究有结果之前,我们不可能在条例草案中规定提供具体形式的「保管箱」。我们在与私隐专员和委员商讨后,同意在条例草案中,加入条文载述加强病人在资料互通方面的选择的精神,但同时又不会预先限制了相关功能的未来设计。这些相应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包括增加新条文第16A和16B条,以及在第2条加入有关「互通限制要求」的新定义。新条文会在将来的研究完成,及该功能在恰当谘询和技术上准备就绪后生效。

  至於梁家骝议员就条例草案以个人名义动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正如政府於法案委员会阶段向委员会解释,政府当局在原则上反对该修正案,原因是修正案会:(i)严重削弱我们加强公营和私营医护提供者之间的双向互通的政策目的;(ii) 完全改变之前透过谘询过程议定的根本设计原则和同意安排;及(iii)令已完成开发的第一阶段互通系统无法运作。我们亦已指出,由政府当局新拟议的第16A和16B条已提供非常具弹性的空间,容许日后不同的限制资料互通范围的方法,包括可应对梁议员背后的关注和不同可能发生的情景,因此并没有需要进一步修订条例草案。反之,如果采用梁议员的修正案,即使经修订的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已开发的互通系统亦不能启用。我们估计因应修订条例所引致的额外工作(包括重新设计及重新开发大部分现有的系统特点及功能等等)需要最少24个月和额外费用及人手才可以完成。有关延误将会带来对很多病人负面影响。我会待梁议员稍后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其修正案时,再就此作详细表述。

  主席,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是日后香港医疗系统的重要基建设施。我谨此动议恢复二读辩论草案,并恳请各位议员支持通过法案,以及我稍后在全体委员会阶段动议的修正案,提供保障私隐及系统安全的法律框架,以便我们能尽快启动互通系统,令市民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如条例草案在本立法年度获得通过,我们计划在明年第一季度启用第一阶段的互通系统。与此同时,我们正落实订定第二阶段互通系统开发工作的范围,并计划在二○一六年内向立法会财委会申请所需拨款。多谢主席。



2015年7月13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0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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