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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民政事务局局长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91章)第7(a)条动议的拟议决议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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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91章)第7(a)条动议的拟议决议案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我谨依照议程,动议通过我名下的议案。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条例》)第5条,任何人士若其可动用财务资源不超过269,620元,便符合普通法律援助计划(普通计划)的财务资格。《条例》第5A条则订明法律援助辅助计划(辅助计划)的财务资格限额为1,348,100元。上述的普通计划的限额亦适用於刑事法律援助。政府会定期检讨有关限额,以计及丙类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动,从而维持财务资格限额的实际价值。

  上次於二○一三年六月实施的调整,计及了在二○一一年七月至二○一二年七月期间丙类消费物价指数上升3.7%的变动。在今次的调整中,我们建议将普通计划和辅助计划的财务资格限额分别上调7.7%,以反映丙类消费物价指数在二○一二年七月至二○一四年七月期间录得的累积变动。现提出议案,根据建议升幅,将普通计划的财务资格限额由269,620元调高至290,380元,以及将辅助计划的限额由1,348,100元调高至1,451,900元。

  上述建议得到法律援助(服务)局及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的支持。

  我谨请各位议员支持议案,多谢代主席。



2015年7月13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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