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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4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草案》合并辩论发言全文(三)(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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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七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二读《2014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草案》新订的第18A、52A、52B、83A及166条,以及新订的第166条前新分部的标题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我动议二读刚读出的新订条文及新分部的标题。有关内容已载列於发给各位委员的文件内。

(1)有关「控权人」的技术性修订

  现时,根据《保险公司条例》对「控权人」的规定,除非保险业监督没有表示反对,否则保险公司不得委任某人为其「控权人」。《条例草案》清楚订明保险公司的「控权人」的委任必须获保监局认可。新订的第18A条是一项技术性修订,旨在理顺「控权人」一词在条例中不同条文下的适用情况。

(2)有关上诉的技术性修订

  新订的第52A及52B条为技术性修订。由於在新制度下,将由保险事务上诉审裁处取代财政司司长处理上诉,新订的第52A及52B条对有关提述由财政司司长处理上诉而不再适用的条文,作出修订。

(3)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给予暂时豁免的权力

  新订的第83A条容许保监局暂时豁免任何人士遵从《条例草案》第十部,即有关保险中介人牌照的条文,以避免有关人士技术性违反发牌要求。

(4)相应修订

  新订的第166条属相应修订,旨在修订最近刊宪的《有限法律责任合伙(加额保险)规则》中,对条例简称、保险业监督等的提述。

  法案委员会对增补的新订条文不持异议。我请各位议员支持通过加入有关条文。代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5年7月1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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