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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4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草案》合并辩论发言全文(二)(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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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七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2014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草案》第5、11、15、23至26、29至32、34、51、52、55、62、64、66、71、73、74、78、83、84、86、87、89、94条、第3部第1分部的标题、第104、123、125、126、127及141条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在此重申,拟议的修正案是我们跟法案委员会和业界反覆讨论后的成果,法案委员会对修正案不持异议。我感谢黄毓民议员的多次发言和提出的意见,在法案委员会上,黄议员就条文的草拟向我们提出了很多意见,我们考虑了黄议员的意见,以及其他法例类似的条文,亦接纳了黄议员的多项建议,我们会不时检讨条文的草拟方式,以优化条文。

  另外,梁家杰议员亦提出,亦是业界所关注的「最佳利益」的操守规定可否顾及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的不同角色,法案委员会对此议题已作出详细讨论,并对《条例草案》的建议不持异议。我必须强调,加入「最佳利益」操守规定并不会影响这两类保险中介人的个别角色。《条例草案》内已清楚述明保险代理人是代表其委任保险公司行事,保险经纪则是代表其客户行事。

  保监局会制订操守守则,进一步阐释何谓「最佳利益」规定,利便业界遵从操守。在制订操守守则时,保监局将会充分考虑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的不同角色。而有关操守守则在根据条例於法院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可获接纳为证据。《条例草案》第93(7)亦订明,如法院觉得该守则的任何条文,攸关该等法律程序中产生的任何问题,则法院在裁断该问题时,须考虑任何遵从或不遵从该条文的情况。

  我致辞完毕。



2015年7月1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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