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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4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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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七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4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政府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向立法会提交了《2014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立法会随后成立了法案委员会,展开审议工作。首先,我要衷心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黄定光议员及各位委员,法案委员会秘书处及法律顾问所作出的努力,令《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顺利完成。我亦感谢不同团体及人士向法案委员会表达意见。

  法案委员会举行了24次会议,详细讨论《条例草案》的政策目的和条文,并提出宝贵意见。因应委员及持份者的意见,政府提出若干修正案,令《条例草案》更趋完善,而法案委员会亦同意有关修正案。我会在稍后的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有关修正案。

  香港是世界上其中一个最开放的保险中心。现时,香港共有158间获授权保险公司,以及超过80 000名保险中介人及机构。香港的保险业务在过去五年录得平均每年12.3%的增长。在二零一四年,香港保险业的毛保费总额达3,297亿元。其附加值约占本地生产总值2.9%。

  现时,保险业监理处(保监处)是一个政府部门,主要负责规管保险公司。至於保险中介人,即保险代理及经纪,则由三个行业组织自律规管。《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订《保险公司条例》,以成立独立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和设立保险中介人法定发牌制度,以取代现有的自律规管制度。对保险业来说,成立保监局是自一九八三年通过《保险公司条例》以来,最重要的规管改革。成立保监局的目的是确保本港保险业的规管架构与时并进,促进保险业的稳健发展,并为保单持有人提供更佳保障。

  自从二零一零年的首次谘询开始,我们一直主动与保险业界及各持份者保持沟通,以制定《条例草案》的内容。我认为《条例草案》及修正案,已经充分平衡了保单持有人和业界的利益。在新制度下,保监局除了继承保监处的现有职能外,亦将肩负提升保险业的竞争力、提高公众对保险的了解,以及就保险业事宜进行研究等职能。

保监局的管治架构及财政

  《条例草案》建议保监局将由一名主席、一名行政总裁及不少於六名董事组成,当中包括至少两名具备保险业知识及经验的董事。这个安排平衡了汲取业界的专业知识的需要,及确保保监局公平持正的考虑,并符合国际保险监督联会所颁布的《保险核心原则》,即保险业的监管机构应独立於业界及政府。

  另外,《条例草案》订明保监局应设立最少两个业界谘询委员会,分别就长期业务及一般业务事宜及政策,向该局提供意见。

  在财政安排方面,保监局将有三项主要收入来源:

(一)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人的牌费;
(二)提供特定服务的收费;及
(三)保单保费征费。

  有关费用的水平将来会以附属法例的形式,提交立法会审议。

保险中介人发牌制度

  根据新制度,任何人如要进行保险中介活动,必须领有由保监局发出的牌照,但专业人士如律师和会计师等以专业身分执业时提供有关保险意见,则获豁免。在豁免方面,我会在稍后提出修正案,以回应业界一些实际运作上的需要。

  现时已向三个自律规管机构注册的保险中介人及机构逾80 000名。为确保顺利过渡,《条例草案》订明,在新的法定发牌制度实施前,已向自律规管机构有效注册的保险中介人及机构一律当作新制度的持牌人,为期三年。他们的牌费亦获豁免五年。

保险中介人操守规管

  一个公平及有公信力的保险中介人操守规管制度,可提高公众对保险的信心,有助推动保险业可持续发展。《条例草案》会订明保险中介人操守规定的基本原则,并可以附属法例和守则及指引述明详细要求,触犯操守规定的后果是纪律惩处。在这个议题上,业界向我们表示,他们认同保险中介人需要遵守操守规定。然而,他们认为在法定条文中加入就保险中介人行事须符合有关客户的最佳利益的建议操守规定,可能会引起一些并非政策原意的影响。为释除业界的忧虑,我们建议提出修正案,清楚订明任何违反操守规定此事本身并不会令任何人可在任何司法法律程序中被提起诉讼,以反映原来的政策目的。这项修订并不会影响保单持有人现行的法律权利。我会於稍后动议修正案的发言再详细解释此项修正案。

保监局的规管权力

  一如香港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保监局会获赋予适当的巡查和调查,以及施加纪律惩处的权力。在法案委员会上,有个别委员认为法定的一千万最高罚款上限过高,会对财政能力较逊的保险中介人过於严苛。我希望指出,保险中介人可以是个人,亦可以是银行或有规模的跨国保险中介公司,而罚款上限应有足够规管效果。《条例草案》也规定保监局须发布罚款指引,而保监局的纪律惩处决定亦可向一个独立的类司法机构(即保险事务上诉审裁处)上诉。

加强对保险人的规管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中介人的规管制度之外,《条例草案》亦更新了一些规管保险公司的要求,使我们的规管制度符合国际要求。这些建议包括:订明有关保险公司的董事、管控要员及精算师的委任需经保监局认可。此外,保险公司须就每一类别的长期业务维持独立帐目,而为长期业务所维持的资产,只可为所涉及的业务而运用等。这些措施都有助进一步加强保障保单持有人。

制衡措施

  我们非常重视保监局的问责性。在机构管治层面上,法例会规定非执行董事的数目将超过执行董事,以确保有效地监督行政决定。保监局的权力会受到适当制衡,例如,独立的保险事务上诉审裁处可覆核保监局的决定。该审裁处的主席由前任上诉法庭或原讼法庭法官,或有资格被委任为高等法院法官的人士出任。行政长官会委任独立的程序覆检委员会,负责覆检保监局在行使规管权力方面的内部运作及程序。再者,《条例草案》订明保监局若施加新的规管要求,必须事前谘询业界。因应法案委员会提出的意见,我们亦承诺考虑在保监局呈交周年预算予财政司司长批准前,就拟议的预算向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作简报。

过渡安排

  在《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我们会马上手成立临时保监局,处理过渡事宜的行政安排。然后,保监局会分阶段接管保监处及三个自律规管机构的工作,因此条例亦会分阶段生效。我们已於去年成立了一个工作小组,与业界的成员共商过渡安排的细节,小组至今已举行了八次会议,并已就一些重要的过渡事宜达成共识。

投连寿险的规管

  我知道议员关注投连寿险的规管,我们会继续监察市场最新情况,合适地更新规管措施。我相信保监局成立及引入保险中介人发牌制度后,会不时检视规管措施成效,作出进一步改善。

结语

  主席,保险与社会的经济发展及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保险业本身亦是香港金融服务业中重要的一环。香港能够成为区内的保险中心,全赖业界的努力。成立保监局能为保单持有人提供更佳保障,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为香港的保险业发展创出新的一页。我恳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以及我们稍后动议的各项修正案。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5年7月1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0时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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