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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题:无牌经营食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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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高永文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市民向本人投诉,指本港现时有不少设於住宅大厦、工业大厦和商业大厦的平台或天台上的烧烤场,怀疑在违例(例如无牌经营食肆及售酒)及违反有关土地契约条款下经营(违例烧烤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当局向违例经营烧烤场的人士提出(i)检控及(ii)口头劝谕的次数分别为何,以及(iii)检控个案所涉的烧烤场数目,并按烧烤场所在楼宇的类别及违例事项(即(a)无牌经营食肆、(b)无牌售酒、(c)违反《消防条例》(第95章),以及(d)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在下表列出分项数字;

住宅大厦 工业大厦 商业大厦 商住混合楼宇 其他
(i,ii,iii)(i,ii,iii)(i,ii,iii)(i,ii,iii)  (i,ii,iii)

(a)

(b)

(c)

(d)

(二)鉴於当局去年提出建议,修订有关法例以赋权旅馆业监督在处理旅馆牌照申请时,可基於大厦公契载有限制性条文而拒绝发出牌照,并加入推定条文,以加强对无牌旅馆的执法力度,当局会否研究引入类似的发牌及执法制度,以加强规管烧烤场;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鉴於有意见认为现时适用於违例烧烤场的罚则过低,因而欠缺阻吓力,当局会否研究(i)修订法例,以加重罚则和实施累进罚款制度、(ii)向法庭申请对有关处所发出封闭令,以及(iii)收回违反地契条款的处所,以打击违例烧烤场;

(四)鉴於规管该等烧烤场的工作涉及多条法例及多个政府部门,现时各部门之间有否就检控工作互相交换消息;如否,当局会否考虑设立跨部门小组以加强在执法方面互相配合;及

(五)过去五年,当局接获有关烧烤场发出噪音的投诉宗数为何,以及就同一烧烤场在同一营业时段接获最多的噪音投诉宗数为何;现时当局就烧烤场发出噪音进行执法行动的详情为何,以及有否检讨执法行动的成效?

答覆:

主席:

  食物环境徖生署(食环署)一向关注烧烤场涉及无牌经营食物业的情况,除对该些处所进行常规巡查及执法外,亦不时采取突击检控行动,并会按情况增加检控密度,考虑拘控违例者和捡取涉案物品。根据《食物业规例》,任何人无牌经营食物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而持续违例者则每天另加罚款九百元。食环署亦可按《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第128B条,考虑向法庭申请封闭令,封闭无牌经营的处所。

  就问题的五个部分,我现回覆如下:

(一)根据记录,食环署在过去五年(即二○一○年至二○一四年)曾就24个涉及无牌经营食物业的烧烤场采取执法行动,当中包括向烧烤场经营者在未领有相关食物业牌照前经营食物业共提出280多宗检控,及进行捡取行动共60多宗。上述数字中,23宗检控涉及八个在大厦的平台或天台经营的烧烤场。食环署未有按无牌经营食物业的烧烤场所在楼宇的类别,备存与执法行动相关的分项数字。

  香港警务处、消防处及屋宇署没有分别就烧烤场无牌售酒、违反《消防条例》及违反《建筑物条例》所采取的执法行动备存统计数字。一般而言,若屋宇署发现有违反《建筑物条例》的情况,包括有人进行违例建筑工程或未经批准对建筑物用途作重大更改等,该署会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包括向物业拥有人或占用人发出劝喻信,或发出要求拆除僭建物或禁止终止建筑物作特定用途的法定命令。若相关命令未获遵从,屋宇署会考虑向该等人士提出检控。

(二)根据《食物业规例》,视乎经营方式,一般烧烤场申领的食物业牌照大致分为以下三类:

(1) 如出售食物供顾客在其处所内进食或饮用,须申领普通食肆牌照;
(2) 如配制供出售的食物在食物业处所以外地方进食,须申领食物制造厂牌照;及
(3) 如出售新鲜、冷冻或冷藏肉类,须申领新鲜粮食店牌照。

  食环署作为食物业发牌当局,会根据《食物业规例》的规定批出食物业牌照。批出食物业牌照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公众及食物徖生、楼宇安全规定及消防安全。此外,处所亦须符合政府租契的条件和符合法定图则规限,以及不涉及违例建筑工程。申领牌照的处所须符合食环署及相关政府部门(例如消防处、屋宇署等)施加的发牌条件,食环署才会签发相关的牌照。

  大厦公契属业主之间的契约。根据食环署的发牌机制,大厦公契的限制性条文并非食环署在处理食物业牌照申请时考虑的因素之一;惟申请人须向食环署提交声明,声明处所所经营的食物业符合政府租契条件。在牌照发出后,食环署如发现申请人的声明有欺诈成分或虚假不确,会考虑取消相关牌照。申请人应有责任确保食物业处所符合批约条款、大厦公契条款及其他香港法例。我们现时没有计划就食物业牌照的审批引入与大厦公契有关条文。

(三)食环署现时引用《食物业规例》对涉及经营无牌食物业的人士提出检控。对一些持续无牌经营的食物业处所,食环署会加强执法,包括拘控违例者及捡取涉案物品。

  食环署亦可根据《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第128B条向法庭申请封闭令,封闭无牌经营的食肆。若法庭颁布封闭令,食环署会封闭有关处所,及透过传媒公布被法庭封闭的无牌食物业处所资料。此外,屋宇署在对违反《建筑物条例》个案采取执法行动时,如认为相关建筑物构成危险,或认为需安排政府承建商进行清拆僭建物的工程,而工程可能对物业占用人及公众构成危险等情况下,会考虑根据条例向法庭申请封闭令。

  在地契条款方面,倘若出现违反地契的情况,地政总署会先向业权人发出警告信,要求纠正违契事项;如业权人於限期内未有作出纠正,署方会将警告信於土地注册处注册,即俗称「钉契」,让公众知悉有关之违契事项及引起有关业权人的债权人(如适用)的关注。若违契的用途构成较大的潜在安全风险,而违契情况未有改善,署方会启动程序重收有关大厦单位。由於地契属私人契约,而地政总署是以地主身份作为契约一方执行地契条款,当中不涉及检控。

  现时,法例已赋予食环署足够权力处理烧烤场涉及无牌经营食物业的问题;违反有关法例的最高可被判刑罚亦具有相当的阻吓力。在法庭审理一些有关烧烤场屡次涉及无牌经营食物业的案件时,食环署会向法庭提供有关违例者的过往有关定罪记录及相关投诉数字,以协助法庭作出适当的量刑。食环署会继续密切监察有关烧烤场涉及无牌经营食物业事宜,并会按情况所需加强执法,打击有关非法活动。

(四)食环署人员除对烧烤场进行常规巡查及采取执法行动外,如发现有关烧烤场有违规情况涉及其他部门,会通知有关部门采取跟进行动。

(五)过去五年,环境保护署(环保署)共收到16宗有关烧烤场的噪音投诉,其中11宗涉及同一烧烤场,其余五宗涉及另外三个场地。

  《噪音管制条例》第13条规管工商业处所(包括烧烤场)发出的噪音。环保署收到投诉后,会联络投诉人到其住用处所评估噪音。如评估结果显示噪音超逾法例标准,环保署会向有关处所业权人或噪音产生者发出《消减噪音通知书》,要求於合理时间内采取措施或行动消减噪音。违反《消减噪音通知书》内载的规定会被检控。

  就过去的16宗有关噪音的投诉,环保署调查的结果,并没有发现有超逾法例标准的情况。虽然如此,环保署亦劝谕有关场所的负责人为睦邻采取适当措施尽量减少噪音,例如可否於晚上十一时前结束营业及要求客人不要喧哗等。其后的跟进巡查显示大部分被投诉的场地的音量有所减少。至於涉及11宗投诉的烧烤场,环保署会继续留意,如有超逾法例标准的情况时,会采取执法行动。



2015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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