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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酒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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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宇人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的答覆:

问题:

  根据现行法例,酒牌只可签发给自然人,而不可签发给法团或公司。本人经常收到酒吧业人士的投诉,指该规定对营商环境极为不利。由于持酒牌人士须亲自监管和管理持酒牌处所,拥有多间售酒处所的经营者唯有由其雇员持有该等处所的酒牌。当该等雇员私下向酒牌局申请撤销酒牌或出现人事变动(例如离职)时,该等处所便被迫停业,经营者因而蒙受经济损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统计,过去三年,每年在持酒牌人士撤销酒牌申请获批后,有关处所的经营者随即重新申请酒牌的个案数目;如有统计,该等个案的数目为何;如否,会否进行统计;

(二)会否考虑规定持酒牌人士在申请撤销酒牌时,须提交文件,证明有关处所的经营者同意撤销酒牌;如会,措施的详情及落实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当局在二○一二年初表示,计划推行后备持牌人机制,以便按情况需要,在酒牌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以后备持牌人取代原持牌人的角色,减少对持酒牌处所业务造成的阻碍,有关工作目前的进度及该建议的推行时间表为何?

答覆:

主席:

  与其他国际大都会一样,酒类业务具有促进本地食物业、消闲业、旅游业和娱乐业发展的重要作用。然而,营运酒吧对邻近有住宅的地方亦会引起公众对这些处所带来的罪案、环境滋扰及潜在火警危险等的关注。因此,酒牌局在审理酒牌申请时,必须在保障合法商业活动和维护邻近社区的利益两者之间,取得合理平衡。另一方面,业界则要求当局减轻规管所造成的负担,以便缔造有利营商的环境。因此,政府在二○一一年七月至九月谘询公众,收集社会人士对签发酒牌制度的各项相关事宜的意见。谘询结果显示,社会人士普遍支持维持只限于向自然人发出酒牌的规定,认为这做法可确保持牌人有清晰的法律责任。

  《应课税品(酒类)规例》(第109B章)规定,酒牌应只发给「适当人选」。条文的立法原意是必须由一名「自然人」而非一间公司持有酒牌。由于规管工作主要依赖持牌人履行清晰的法律及管理责任,所以作为签发酒牌条件之一,持牌人必须亲自监督处所的运作。当局认为这项管制是必要和适当的,因为众所周知,酒牌处所如管理不善,既可成为罪恶发生的地方,也可造成公众滋扰。如法人团体成为持牌人,则该法人团体及其董事或合伙人,作为个人来说,未必需要承担违反发牌条件的法律责任。部分法人团体架构非常复杂,也可能令一旦进行刑事检控工作时更为棘手。这情况将妨碍当局在持牌处所有效地执法和维持治安,也显然未必符合公众利益。

  根据该规例第24条,如持牌人患病或暂时不在场,酒牌局秘书可授权任何人管理领有酒牌处所,为期不超过三个月,而在该段期间,须把该人当作为处所的持牌人,目的是确保持牌人会亲身在处所监督其运作。

  我现就问题的各部分别回覆如下:

(一)在二○一二年、二○一三年及二○一四年,酒牌局分别撤销14、27及15个酒牌。政府未备存有关持牌处所的雇员私下取消酒牌后,重新申请酒牌的数字。因应议员的意见,我们会考虑在日后备存有关数字作为评估相关情况之用。

(二)酒牌持有人通常由有关业务经营者的雇员担任。如持牌的雇员辞职,该业务单位必须办理手续,申请转让牌照或发出新牌照。我们明白上述情况会为业界带来财政及行政负担,这是可以理解的。为解决这问题,一些食物业人士要求当局检讨有关「自然人」的规定,容许法人团体或合伙持有酒牌。

  正如我刚才在上述所说,酒牌持有人必须是「自然人」,维持这项规定的目的,主要是厘清持牌人亲自管理有关处所的责任。我们认为应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去规管不同规模的售酒处所,使每名售酒处所的持牌人和经营者都清楚知道涉及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妥善管理有关处所,从而有效保障公共安全,打击及预防罪案,并减低有关处所对公众可能产生的滋扰。

  由于谁是持牌人是经营者的决定,如何确保持牌人是在经营者知悉和同意的情况下申请取消酒牌是持牌人与经营者之间的私人契约问题,我们认为用法规要求持酒牌人士在申请取消酒牌时提交文件证明有关处所的经营者同意取消酒牌并非恰当的做法。

(三)我们曾向立法会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事务委员会汇报,建议推行后备持牌人机制,目的是及早指定一名合适的人选,以便按情况需要,在牌照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取代原持牌人的角色,减少对业务造成的阻碍。我们曾表明可能有需要藉修订该规例来实施这项建议。

  经进一步研究后,我们认为可透过行政程序来实施这项建议。酒牌局已同意设立后备持牌人机制,并透过行政程序及引用该规例第24条,授权一名人士在持牌人暂时不在场的情况下管理领有酒牌的处所。

  我们在推出这项方便营商措施时会奉行以下原则:在牌照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都应明确划分持牌人及后备持牌人的责任,并应订立简化程序,方便后备持牌人在数日内可接管牌照,以期尽量减少持牌人辞职对业务可能造成的影响。

  食物环境卫生署现正与警方商讨推行有关计划所需的安排及额外人手。当局稍后会按即定程序申请增拨资源,并适时公布有关机制的实施日期。

  多谢主席。



2015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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