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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国家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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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秀兰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答覆∶

问题∶

  据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称「人大常委会」)上星期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下称「新国安法」),当中第十一条第二款及第四十条第三款提及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特区」),并订明特区居民和政府就国家安全须负上与内地公民等同的「共同义务」,这是内地首次采取此方式立法。有本地新闻团体指出,新国安法提及特区,是违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方针的,而新国安法中有关「国家安全」的定义,远远超出《关於国家安全、言论自由和获取信息自由的约翰尼斯堡原则》,严重侵扰市民的表达自由。该等团体又指出,该法例一旦获通过,若有人在特区作出不违反香港法例但违反新国安法的行为,例如高呼结束一党专政的口号,内地当局可在他们进入内地后按新国安法对他们采取执法行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评估在新国安法通过后,上述两项条文将如何在特区实施;特区政府可否确定不会因应新国安法的通过,而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鉴於有新闻团体指出,新国安法中涉及「国家安全」的违法行为超越按《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特区应自行立法禁止的行为的范围,特区是否必须按新国安法中的定义界定「国家安全」;

(二)有否计划就新国安法对特区的影响进行研究,以及收集和向人大常委会反映港人的意见;若有,详情及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於有新闻团体指出,根据新国安法第七十七和第七十八条,内地公民须主动配合国家机关有关国家安全的调查,提供线索,有否评估在「共同义务」的条款下,港人须要履行该等条文所述责任是否违背在本地奉行的普通法下举证责任在於控方的原则,以及「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方针;若有,结果为何;特区政府会否向人大常委会反映上述新闻团体的忧虑?

答覆:

主席:

  就何议员的提问,我综合回覆如下。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於本年七月一日表决通过了《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法》涵盖范围十分广泛,包括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个领域。《国家安全法》共有七章,对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与职责,国家安全制度,国家安全保障,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等多方面进行了规定。

  《国家安全法》其中两条文提到香港,分别为:

  「第十一条第二款:『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及

  第四十条第三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何议员询问上两项条文将如何在特区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郑淑娜副主任在七月一日的新闻发布会中解释,全国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外,不在特区实施。郑副主任也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直辖於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按照宪法和《基本法》规定,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对两个特别行政区和港澳同胞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提出原则要求是必要的,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她又说,《国家安全法》对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两个《基本法》(即港、澳的《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对特区应自行立法维护国家安全也作出了规定。

  同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表了声明,知悉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国家安全法》,有关法律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声明亦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此责任是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通过本地立法履行。本届政府未有计划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行政长官在同日接受传媒提问时亦重申,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国家安全法》,这部全国性法律不在香港实施。香港作为国家一部分,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国家安全,而履行这些义务和责任的方式,是通过《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本地立法,本届政府没有计划就第二十三条立法。

  由於《国家安全法》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届政府也未有计划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特区政府没有需要就《国家安全法》的范围、「国家安全」的定义、以及《国家安全法》个别条款等作研究或评估。《国家安全法》重申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符合国家宪法及《基本法》的规定,也符合特区的实际情况。

  主席,自回归以来,中央政府及特区政府一向严格依照《基本法》办事。根据《基本法》第十八条,全国性法律除列於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而要将全国性法律适用於香港,则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才对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而且,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规定不属於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此外,《基本法》第二十二条订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自回归以来,特区政府一直严格按照《基本法》和「一国两制」原则,维持与中央政府及其他内地部门的联系,在有需要时会跟有关人员接触或沟通。香港与内地的执法机关互相尊重彼此执法的权责。两地执法人员不在对方司法管辖区执法,执法行动由当地执法机关按照当地法律进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这是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通过本地立法履行。内地和香港的法律制度不同,以香港法律来处理相关事宜可以与香港的情况及法律制度有较佳配合和衔接。所以我认为特区政府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法律框架内处理相关工作是合适的。

  至於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向来是香港特区的宪制责任。不过,现时特区政府的工作重点是处理各项民生和社会议题。本届政府已多次表明未有计划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政府理解市民对《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的关注,倘若日后特区政府推展有关立法工作,必定会充分谘询社会各界,让立法建议得到广泛的共识。

  多谢主席。



2015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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