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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打击恐怖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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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钟树根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答覆∶

问题∶

  据报,上月警方捣破一个炸弹制造工场及武器库,检获大批可用於制作高杀伤力炸弹的化学品、引爆装置、改装枪械、宣传单张及地图等。部分涉案疑犯承认他们隶属一个名为「全国独立党」的组织。该组织的宗旨是致力把台湾与香港的「台独」、「港独」派别组织连结在一起,形成一帮新的「独立势力」。有市民怀疑有港独组织企图透过暴力手段达致其目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有评论指出,上述事件显示某些港独组织有足够技术利用普通化学品制作大杀伤力炸弹,政府有何应对措施;政府会否重新评估港独组织对本港治安的潜在威胁,以及提升各政府建筑物及场所的保安措施;

(二)鉴於香港特别行政区尚未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行立法禁止分裂国家等行为,律政司有否研究可否引用《刑事罪行条例》第2(1)(c)条或其他法律条文,对公开鼓吹港独主张、为港独组织招揽会员及进行实质行动以求实现港独的人士提出检控;及

(三)有否调查现时有否鼓吹以暴力手段进行政治抗争的地下或网上政治组织正从事《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下的犯罪行为;若有此情况,会否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作出命令指明该等组织的成员为恐怖分子,并取缔有关组织?

答覆:

主席:

  就提问的各个部分,我现回覆如下∶

(一)根据《刑事罪行条例》(香港法例第200章) 第53、54及55条,任何人非法及恶意藉爆炸品导致爆炸,或意图藉爆炸品导致爆炸,以及制造爆炸品,均属违法。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分别判处终身、二十年及十四年监禁。

  因应最近形势,警队已调拨资源及人手,除在各警区加派人员巡逻外,亦会加强执法行动,打击相关罪行。市民如发现任何可疑人士或物品,应在安全的情况下向警方举报。警方重申,绝不容忍任何破坏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警方若接获有关举报或情报,必定全力调查,并采取果断执法行动,以确保公众安全。

  一直以来,政府根据实际治安情况,就各政府建筑物及场所作出风险评估,并适时制定相应的保安措施。

(二)本届政府未有计划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执法机关的刑事调查均根据香港现有法律进行。当执法机关就刑事案件完成调查后,会把调查报告呈交律政司。律政司会按照法律、《检控守则》及证据研究有关案件,向执法机关提供法律意见,包括是否需要作进一步调查工作,及决定是否应就任何人提出检控。

  律政司的检控人员必须掌握有力而可信的证据才会提出检控。根据现行的《检控守则》第5.3段,检控人员对每宗案件,都要首先考虑证据是否充分,然后权衡公众利益,才作出检控决定。除非案件有合理定罪机会,否则不会提出或继续检控。

  律政司在决定应否就被指涉及「港独」主张的人或组织的某些行为提出检控时采纳的标准,与考虑其他刑事检控并无不同。

(三)根据《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香港法例第575章)(下称《反恐条例》)第2条,「恐怖分子」是指作出或企图作出恐怖主义行为或参与或协助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的人;「与恐怖分子有联系者」是指由恐怖分子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拥有的实体。《反恐条例》第2条亦对何谓恐怖主义行为作出详细定义。根据《反恐条例》第5条,行政长官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作出命令指明某人或组织为恐怖分子或与恐怖分子有联系者。根据第10条,任何人成为第5条下指明的团体的成员,或为其招募成员,均属违法。

  我不评论个别案件或个别人士或组织的行为。如警方有理由相信任何人士或组织触犯《反恐条例》所订的罪行,或属《反恐条例》所指的恐怖分子及与恐怖分子有联系者,或涉嫌触犯其他罪行,都会依照法律采取适当的行动,严肃跟进。



2015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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