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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在囚人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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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国雄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囚犯及释囚向本人反映,惩教署剥削囚犯在膳食、工资、阅读及获亲友探访方面的权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惩教署现时向囚犯提供四类主要餐膳,每类餐膳每星期的早、午、晚餐餐单及平均每份食物的成本分别为何;惩教署向囚犯分发某种餐膳的准则为何;

(二)惩教署以何准则厘定囚犯的工资;除了经医生核实的健康理由外,囚犯可基於什么理由拒绝惩教署为他们安排的工作;囚犯拒绝工作会否受到惩罚;如会,详情为何;

(三)过去五年,哪些政府部门及公营机构曾购买囚犯制造的产品及提供的服务;该等产品及服务的市值分别为何;

(四)鉴於惩教署现时规定囚犯的亲友每月只可向囚犯提供六本书刊,而宗教书籍的数量则没有限制,惩教署以何准则厘订该数量限制;惩教署会否考虑检讨该限制,使囚犯可阅读更多书刊;如会考虑,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五)鉴於现时囚犯的亲友在探访他们时只能在探访室内隔玻璃及透过听筒与囚犯谈话,惩教署会否准许囚犯的亲友在探访他们时,采用与囚犯的法律顾问探访他们时一致的安排,以便囚犯在无阻隔的情况下与亲友谈话;如会准许,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惩教署一直致力以稳妥、安全和人道的方式,配合健康和合适的环境羁管在囚人士。为此,惩教署考虑人道、保安、法律和实际需要等各方面因素,制订各项程序及指引,保障在囚人士的权利。

  就梁议员的各项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惩教署为在囚人士供应简单而有益健康的食物,所有餐单均由合资格的营养师厘定,营养成分获徖生署认同并符合有关国际健康指引。惩教署现时因应在囚人士的健康、膳食和宗教需要,提供四类主要餐膳,分别为:以米饭为主食的第一类餐、以咖喱和薄饼为主食的第二类餐、以薯仔和面包为主食的第三类餐及全素食的第四类餐。此外,惩教署亦会根据医生的建议,基於医疗考虑而给予个别在囚人士适当的食品。所有餐单的价格大致相若,每人每星期平均食材成本约为168元。

(二)根据《监狱规则》(第234A章)(《规则》)第39条,从事工作和非因本身过失而无法从事工作的在囚人士,可按惩教署署长批准的工资率,收取所发放的款项。向在囚人士发放工资的主要目的是以工资作为鼓励,使他们透过从事有用的工作来建立良好的工作习惯,以及学习职业技能,从而协助他们获释后重新融入社会。有关的工资率视乎个别岗位的技能要求、劳动水平和需承担的责任等因素厘定。

  已被定罪的成年人士,除非由驻惩教署医生因健康理由豁免其工作,否则均须参与工作。根据《规则》第61条,在囚人士拒绝工作属犯违反监狱纪律的行为,惩教署可根据《规则》第63条处以惩罚。

(三)过去五年,惩教署向政府部门及公营机构提供产品和服务,主要客户包括消防处、食物环境徖生署、路政署、康乐及文化事务署、警务处、东华三院和医院管理局,而产品和服务的市值(即参考市面同类产品和服务而计算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二○一○年   3.95亿元
二○一一年   4.22亿元
二○一二年   3.81亿元
二○一三年   3.64亿元
二○一四年   4.61亿元

(四)惩教署鼓励在囚人士善用余暇,透过阅读书籍,充实自己及增进知识,以协助更生。在囚人士除可向院所图书馆借阅书籍外,亦可接受亲友提供的书刊。基於保安及存放空间的考虑,惩教署规定每名在囚人士每月可接受亲友提供最多六本书刊,而宗教书籍则不在此限。惩教院所管方会按个别情况酌情处理在囚人士提出接受额外书刊的要求,现阶段没有计划更改现行安排。

(五)惩教署基於探访目的、院所类别及保安风险等因素,考虑每类探访的适当安排。就亲友探访而言,基於保安考虑,所有羁押於监狱及戒毒所的在囚人士须以分隔形式接受亲友探访,以避免身体接触及防止任何人士将违禁品如毒品交予在囚人士。至於主要羁押对象为年青在囚人士的教导所、更生中心及劳教中心,由於其惩教计划是以纪律训练、感化及品格薰陶为基础,加上家庭的支持以达至更生目的,故此惩教署在这些院所安排的亲友探访均采取开放形式,以鼓励亲友与年青在囚人士保持良好沟通和联系,藉以改善家庭关系和增加年青在囚人士的改过决心。公务探访(包括律师探访)和亲友探访截然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探访者与在囚人士就公务索取资料和讨论,包括阅读及签收文件,故此以开放形式於会见室进行较为合适。惩教署现阶段没有计划更改现行安排。



2015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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