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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法庭检控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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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健波议员的提问和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时在裁判法院审理的案件,除了重要或涉及艰深法律论点的案件外,大部分由律政司刑事检控科辖下的法庭检控主任负责检控。该职系的最低入职资格是在香港中学文凭考试中考取五科第三级或同等成绩,或大学入学试及格,或具同等学历。每名法庭检控主任入职后须修读为期九个月的全职训练课程,学习讼辩技巧、举证规则、刑事法和法庭程序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十年,新聘的法庭检控主任的人数及学历分布,以及当中具相关法律专业资格的人数为何;现时各职级的法庭检控主任的人数、学历分布、具相关法律专业资格的人数及离职率分别为何;

(二)有否计划於未来三年招聘法庭检控主任;若有计划,会否提高该职系的最低入职资格至具相关法律专业资格(例如法律专业学位)、加强在职培训,以及采取更严格的考核制度;若会,详情为何;

(三)对於在裁判法院审理而辩方由具丰富讼辩经验的资深大律师作法律代表的案件,当局现时有否机制确保该等案件在控辩双方实力相若的情况下审理;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当局有何措施确保法庭检控主任的表现达到处理有关案件所需的专业水平;及

(四)现时有否机制处理市民就法庭检控主任表现所作的投诉;若有,详情为何,包括改派另一法庭检控主任处理有关案件的安排为何;若否,当局会否考虑设立有关机制,以确保法庭检控主任的表现受到公众适当的监察?

答覆∶

主席:

(一)最近十年期间,本司曾於二○○八年进行了一次法庭检控主任的招聘,共聘请了十三位法庭检控主任。其中,有一位在入职时已具正式的法律专业资格、五位已取得法学士或同等学位学历,而另外七位有其他硕士/学士等学历。

  截至目前,本司共有八十名法庭检控主任,各职级的人数、学历分布及具相关法律专业资格的人数表列於附件内。

  在过去十年期间,共有三十一名法庭检控主任职系人员离职(包括八位於二○○八年招聘的人员),平均每年约有三人。

(二)具备法律专业资格并非受聘法庭检控主任职级的基本条件,但有部分人员在加入职系时已持有法律专业资格,而部分人员则在入职后在管方不同形式的支持下取得有关资格。

  律政司招聘法庭检控主任的现行做法,是修读不同学科的人士均可应征,受聘者加入法庭检控主任职系后,律政司会为他们提供所需的训练及发展机会。这个具弹性的做法可让该职系在更广层面招揽人才,并可维持该职系的竞争优势,因此我们认为现时并无实际需要改变入职学历要求。另一方面,管方现正研究法庭检控主任职系的长远发展,以及如何改进在裁判法院的检控工作,以期提升在裁判法院检控工作的专业水平和效率,并整体提高我们的检控质素。律政司司长与刑事检控专员曾与法庭检控主任会面,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和听取他们对职系未来发展的意见。此外,我们亦正在这方面再深入研究,以制订适当长远计划。因此,我们在现阶段并没有招聘法庭检控主任的计划。

  尽管如此,我们会继续致力鼓励法庭检控主任修取法律专业资格和寻求职业发展。在有需要时,我们亦会继续委托外判律师负责检控工作。

(三)按现行的安排,法庭检控主任负责检控在裁判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中大部分相对简单。

  当执法机关就将於裁判法院审理的案件寻求律政司的法律指引时,如有关案件性质复杂,或预期会在法院法律程序中涉及较繁复的法律议题,则提供法律指引的律师会在指引中建议案件交由律师检控(包括司内或外判的律师)。驻法院负责分派案件的高级一等法庭检控主任会留意相关指示,并在答辩程序后把案件提交律政司以指派律师负责案件的检控。

  至於由执法机关直接送交法院审理而没有事先寻求刑事检控科提供法律指引的案件,各裁判法院负责分派案件的高级一等法庭检控主任亦会先审视每宗案件,方交由法庭检控主任职系人员处理。假如发现案件案情复杂、性质敏感或辩方律师相当资深,因而认为案件应由司内或外判的律师处理,有关的高级一等法庭检控主任会通报刑事检控科总办事处,以便安排律师处理案件。

  除以上的安排外,法庭检控主任在进行检控时如有疑问,亦会立即向较高级的法庭检控主任职系人员或刑事检控科总办事处的律师汇报及寻求指示或法律意见,以确保有关案件得到适当处理。

(四)律政司非常注重检控人员(包括律师及法庭检控主任)的专业质素。除了为检控人员提供持续进修培训外,刑事检控专员办公室辖下亦设有投诉组及意见组,处理公众的投诉,当中包括针对检控人员表现的投诉。有关投诉会由一名高级检控官处理,该人员会仔细审视有关投诉,并会参考有关案件的资料,包括案件记录和案件报告,有需要时亦会参阅法庭誊本,以便作出适当评估。处理投诉人员就有关投诉作出评估及建议后,会由首长级人员批核,方会回覆投诉人。如有关案件的审讯仍未完成,而又确实有实际需要,我们亦不排除安排较高级的法庭检控主任职系人员或律师从旁协助。为确保检控有关案件的连贯性,我们只会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例如原有的检控人员抱恙),方会考虑更换检控人员。另外,在出现特殊的法律问题时,我们亦会考虑安排额外律师出庭处理有关的法律问题。



2015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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