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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七月四日)在北京出席中华司法研究会成立大会暨首届中华司法研究高峰论坛的致辞全文∶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法律及司法界的专家、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
今天我非常荣幸有机会出席中华司法研究会成立大会暨首届中华司法研究高峰论坛,与众多的司法和法律专家进行交流。
国家现在全面大力推动依法治国。中国法官协会在这个时候牵头成立中华司法研究会,促进两岸四地的司法和法律交流,确实是为中华司法历史翻开新的一章。今年的论坛,以「中华司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为主题,既有实际价值,也有历史意义。容许我借这个机会,简短地分享一些个人看法,希望大家指教。
法律、司法配套与发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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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司法制度与社会的发展不容置疑。很多的研究也显示,一个地方的法律和司法配套与其经济发展有密切的关系。世界银行每年公布的「全球治理指标」(注一),当中包括法治指标,重点关注合同执行、产权的保障、执法人员与法庭的素质,及犯罪行为发生的机会。此外,不同的国际机构在评估一个地方的竞争力的时候,考虑的因素也包括法律配套及解决争议制度的成效(注二)。
国家现在是世界经济发展的火车头。台湾、澳门和香港在经济发展上也各有特色(注三)。此外,「一带一路」的发展概念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成立,意味发展机遇将更多元化、更国际化。要让中华地区的经济和竞争力维持良好发展,法律和司法的配套工作非常重要。相关的配套主要可分为区内和区外两大类。
区内司法、法律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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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四地之间进行司法合作的需要不容置疑。经过多年努力,民商事司法方面的合作得到了良好的发展(注四)。另一方面,虽然香港与中华区内其他地方在共同打击跨境犯罪方面,已在执法机关的层面建立合作安排,但商订刑事司法合作的需要仍很迫切。
两岸四地分属不同法域,实行不同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有不同的法律传统和文化。在这情况下,要形成一个符合各方情况的刑事司法合作模式,确实不容易。总结过去的经验,在推展区内刑事司法合作的时候,应考虑三大原则。
「一国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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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香港是依据国家《宪法》第三十一条而设立的特区。香港的《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和「一国两制」的原则而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具有宪制性法律地位。据此,香港与中华区内其他地方开展刑事司法合作,必须严格遵照《基本法》的相关规定,和遵循「一国两制」的原则。
适度借鉴国际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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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大原则是适度借鉴国际经验。两岸四地之间的司法合作,是区际(即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合作,而不是国际(即主权国与主权国之间)的合作。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体系之间在刑事法律领域的协调,国际上也有先例:美国(注五)和澳大利亚(注六)便是其中的例子。欧盟也就成员国之间的刑事司法合作制定了规定(注七)。但区际合作与国际合作存在根本性的差异,因此,两岸四地之间的刑事司法合作,不可能完全照搬国际合作模式。
在这情况下,两岸四地开展刑事司法合作,必须开拓新思路,寻求符合四地法律制度和实际情况的合作模式。举例来说,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一般也是基於国家主权原则,在对外提供协助方面设定条件,包括「军事犯罪不予协助」、「双重犯罪」、「政治犯不移交」、「本国国民不移交」等(注八)。这些原则有部分明显不可能适用,另一些则涉及复杂和敏感的法律和政治问题,还需要就个别安排作进一步的具体研究。
先易后难、先急后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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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由於各地的法律制度、社会情况等方面也有不同,涉及的法律和其他问题也相当复杂,因此可考虑沿「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的原则,先就复杂性和协商难度较低、而且需要比较迫切的事宜达成安排,作为进一步推展区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基础,再经过持续的研究和累积经验,促成其他较复杂安排的早日商定。
实体法方面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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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说的民事和刑事司法互助,均是司法程序上的安排。虽然两岸四地会继续维持自己的法律,但这不代表在实体法方面完全没有合作的空间。举个例,每个地方也有自己的仲裁法,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注九)仍很受欢迎,也有很多国家采用。此外,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众多国际私法公约,也是解决国际私法问题的榜样。类似的示范法或国际私法公约等安排,是未来两岸四地法律和司法长远合作可探索的模式,值得进一步研究。
区外司法、法律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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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四地之间的法律、司法合作确实十分重要,但也应同时考虑两岸四地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和司法合作。
相比从前,现今的世界变化得还要快。背后的原因相当复杂,但全球化、地域融合和科技创新这三股力量是个中的主要原因。这三股力量也突显了国际私法的重要性,情况比当年工业革命推动国际私法的发展还要厉害。此外,比较法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原因是在全球化的环境下,不同地方面对的法律问题往往有共通之处。在这世界大趋势下,两岸四地的法律、司法研究工作,不可能不同时重视国际私法与比较法的研究。
我们一方面要维持各自的特点,不断改革,以应付各自的需要;但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与国际法律的接轨,从而令国际社会在国际商贸和打击国际刑事活动等不同领域,对中华地区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有信心。
此外,现在的国际法规,包括国际私法的原则和国际商贸的法律规定,绝大部分也是西方国家从她们的角度和因应她们的需要而制定。国家现在在国际舞台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两岸四地可以联手推动国际私法、国际商贸法等国际规则的发展,令这些规则更能兼顾整个中华地区的需要。当中特别应该看重的,包括国际商法和国际仲裁法规两个范畴。换言之,两岸四地联手增强中华法律和司法系统在世界舞台(特别是国际法律、司法舞台)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应是发展方向之一。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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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希望中华司法论坛能成为一个恒常的交流平台,推动司法和法律合作迈向更深层次的发展。我再次多谢大会给予我这次宝贵的发言机会,并祝愿论坛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注一∶World Governance Indicators (WGI)
注二∶例如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发展学院每年发布的全球竞争力排名(IMD World Competitiveness Rankings)
注三∶根据国际货币基金会及世界银行的资料,二○一三年内地、台湾、香港及澳门国内生产总值合共为103,070亿美元,相当於美国同期的国内生产总值的61%、欧盟的57%,以及亚洲新兴及发展国家的75%。外国直接投资方面,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所发表的环球投资报告,二○一四年内地及香港在全球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入分别为1,290亿美元及1,030亿美元,世界排名分别为第一及第二位。
注四:其中,内地与香港已订有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相互执行仲裁裁决,以及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香港与澳门则订有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安排。此外,香港终审法院在二○○○年作出的一个判决,为香港法院在执行与认可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订立了一些指导原则。此外,《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亦是一重要例子。
注五:例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第四条第一款 (Article IV, Section 1)规定:「每个州对於他州的公共法令、案卷和司法程式,应给予充分信任和尊重。」(Full Faith and Credit shall be given in each State to the public Acts, Records, and judicial Proceedings of every other State.)该条第二款第二项(Section 2, Clause 2)进一步规定:「在任何一州被控犯有叛国罪、重罪或其他罪行的人,如逃脱该州法网而在他州被寻获时,应根据他所逃出之州行政当局的要求将他交出,以便解送到对犯罪行为具有管辖权的州。」(A Person charged in any State with Treason, Felony, or other Crime, who shall flee from Justice, and be found in another State, shall on demand of the executive Authority of the State from which he fled, be delivered up, to be removed to the State having Jurisdiction of the Crime.)
注六:澳大利亚联邦关於州际送达刑事司法文书、人员逮捕和移交、执行罚金刑罚等的立法,可见其一九九二年《司法送达和执行法》(Service and Execution of Process Act 1992 (Cth))。关於澳大利亚州际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可见各州相关立法,如新南威尔士州一九八二年《囚犯(州际移交)法》(Prisoners (Interstate Transfer) Act 1982 (NSW))、维多利亚州一九八三年《囚犯(州际移交)法》(Prisoners (Interstate Transfer) Act 1983 (Vic))等。
注七:这其中包括欧盟理事会二○○二年六月十三日《关於欧洲逮捕令和成员国之间移交程式的框架决定》《Council Framework Decision of 13 June 2002 on the European arrest warrant and the surrender procedures between Member States》、欧盟理事会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关於为欧盟执行目的对施加剥夺人身自由的监禁刑罚或措施的刑事判决适用相互承认原则的框架决定》《Council Framework Decision of 27 November 2008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mutual recognition to judgments in criminal matters imposing custodial sentences or measures involving deprivation of liberty for the purpose of their enforcement in the European Union》等等。
注八:可参考香港二○一三年三月四日与捷克签订的《关於移交就刑事法律程序而被通缉的人的协定》第三条(「罪行」,指双重犯罪)、第四条(国民的移交)、第七条第(1)款(政治犯罪)、第七条第(2)款(一事不再理)、第十七条(特定罪行及转移交)等规定。协定中、英文本可见於《逃犯(捷克共和国)令》(香港法例第503章,附属法例AI页)中的附表。
注九: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完
2015年7月4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5时0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