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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诉讼人储存金规则的法例修订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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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机构发出:

  司法机构发言人今日(七月三日)表示,涉及各个法院和审裁处的六套新的及修订规则今日在宪报刊登,并将於七月八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这些规则为:

(1)《香港终审法院诉讼人储存金规则》;
(2)《2015年高等法院诉讼人储存金(修订)规则》;
(3)《2015年区域法院诉讼人储存金(修订)规则》;
(4)《土地审裁处(诉讼人储存金)规则》;
(5)《2015年劳资审裁处(诉讼人储存金)(修订)规则》;及
(6)《2015年小额钱债审裁处(诉讼人储存金)(修订)规则》。

  诉讼人是法院诉讼中的与讼各方。基於各种不同原因,例如因可能拖欠讼费而须提供保证金,或为清偿申索或判定债项,诉讼人可能须向法院(包括各审裁处)缴存或转入储存金,或将储存金存放於法院。一般而言,储存金的管理由诉讼人储存金规则(为附属法例)规管。

  发言人解释:「《2014年司法(杂项条文)条例》於二○一四年十二月制定,为部分法院,即终审法院、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及小额钱债审裁处,就诉讼人储存金订定更具体的订立规则权力。」

  接下来,作为立法程序的第二步,司法机构已参照相类法院的现行规则,为终审法院及土地审裁处拟备新的专用诉讼人储存金规则。

  司法机构亦建议,对其他法院的现行诉讼人储存金规则(即高等法院、区域法院、劳资审裁处及小额钱债审裁处的规则)作出适当的修订,以完善其运作。

  其中一项主要建议,是司法机构提出将个别的诉讼人储存金账目开始获取利息的日期,由款项存入至法院后的第十四天提前至第三个工作日。

  司法机构已谘询不同的持份者,包括香港大律师公会及香港律师会。他们均表示支持。

  当有关的立法程序完成后,此等新的及修订规则将会在稍后指定的日期生效。



2015年7月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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