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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15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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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六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5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5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订《证券及期货条例》,以容许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向香港以外地方的规管者提供监管协助。

  现时,虽然证监会可根据《条例》为本身的监管目的取得资料,但《条例》并无条文明确规定证监会可以在有关非执法的事宜上,为协助香港以外地方的规管者行使其监管权力以取得资料。

  国际规管者之间的全球监管合作对维持全球金融的稳定十分重要,特别在香港,不少香港持牌法团均隶属於国际金融集团,而这些国际金融集团在香港以外地方的活动可能对香港持牌法团,以至香港整体金融稳定有重大影响。虽然执法合作於全球发展良好,但国际监管合作方面仍需显著加强,这亦是金融危机后国际规管者的主要焦点。

  因此,我们建议修订《条例》,使证监会可以应香港以外地方的规管者所提出的要求,提供有限度的监管协助。这能让证监会与这些规管者签订更多互惠监管合作安排,提升证监会对金融稳定方面的监察。

  在制订立法建议时,我们特别留意在提供监管协助以换取其他规管者协助的同时,亦要防范获取过量资料及在没有足够的保障下披露或使用资料。就此,我们建议证监会只可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提供协助,包括要求取得的资料,必须与证监会所监管的受规管活动有关,并且必须是关於:

*由证监会及香港以外地方的规管者规管的持牌法团;或
*香港持牌法团的有连系法团,而该有连系法团是受香港以外地方的规管者规管。

  为防止琐碎的请求及避免滥用,证监会须在提出要求的规管者作出书面陈述后才提供协助。有关书面陈述须确认该规管者:

*未能够和将不能够藉任何其他合理方法取得相关资料;及
*未能於未取得资料的情况下全面确定:(1)有关法团对该规管者所属司法管辖区在金融方面的稳定是否构成风险;或(2)有关法团是否遵从由该规管者施行的法律规定或规管规定。

  根据《条例草案》,现时向香港以外地方的规管者提供协助的保障将仍然适用,包括证监会须信纳提供协助乃符合公众利益。

  《条例草案》又就新增的权力设额外保障,要求香港以外地方的规管者向证监会进一步提交书面承诺,表明(1)因协助要求而从证监会取得的资料纯粹用於有关事宜,而不会在任何程序中使用有关资料;(2)会将有关资料列作机密处理,及不会在未获证监会的同意下向其他人士披露有关资料。

  《条例草案》不会改变现时有关法律专业保密权、免使自己入罪的特权或个人资料私隐的情况。

  《条例草案》将同时改良《条例》内某些条文,以反映《条例》自二零零三年生效以来的情况变化,令其执行更为清晰。

  主席,证监会已就主要立法建议谘询公众,大部分回应者赞同有关建议。我希望各位议员能够支持《条例草案》,以便早日落实建议,这既可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角色,也有助维持香港的金融稳定,有利於推动本港金融服务业进一步发展。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5年6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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