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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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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国健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答覆:

问题:

  根据《雇佣条例》,月薪雇员的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的计算方法是,雇员最后一个月或最后12个月平均工资(以22,500元为上限,下称「月薪上限」),乘以可追溯服务年资,再乘以三分之二。雇员可得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上限为390,000元(下称「最高款额」)。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全港雇员当中,每月就业收入分别为月薪上限及高於该金额的人数及百分比分别为何,以及该金额在全港雇员每月工资的百分位数为何,并按年列出该等数字;

(二)过去五年,获发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的雇员人数分别为何;该等雇员当中,最后一个月或最后12个月平均工资为月薪上限或以上及获发最高款额的人数及百分比分别为何,并按年列出该等数字;及

(三)自《雇佣条例》加入关於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的条文至今,月薪上限及最高款额分别的调整次数、年份及幅度为何,以及当局根据什么准则厘订该等款额的新水平及决定需否检讨;当局自上次调整至今未有对该等款额作出调整的原因,以及有否计划尽快作出调整,以对应雇员目前的工资水平;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黄国健议员的提问,我现答覆如下:

(一)根据政府统计处进行的「综合住户统计调查」,过去五年,每月就业收入为22,500元或以下及高於22,500元的雇员人数,及其占总雇员人数的百分比;以及22,500元在全港雇员每月工资的百分位数的资料,载於附件。

(二)根据《雇佣条例》,雇主在遣散雇员或解雇受雇不少於五年的雇员时,须向符合条例规定的雇员,分别支付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然而,法例并没有要求雇主在向雇员发放这些款项时,向政府通报他们所支付的款额。因此,政府并没有备存获发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的雇员人数资料,以及这些雇员最后一个月或最后12个月平均工资为月薪上限或以上,及获发最高款额的人数及百分比的资料。

(三)《雇佣条例》於一九六八年制定时,其适用范围只包括所有体力劳动雇员,以及月入不超过指定款额的非体力劳动雇员。自一九九○年六月起,该条例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涵盖所有体力劳动和非体力劳动雇员,不论其工资水平。而当时计算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的月薪上限则订明为15,000元,於一九九五年,这月薪上限调升至每月22,500元。

  在最高款额方面,当引入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时,《雇佣条例》订明雇员可得的最高款额为12个月的工资总额。其后,因应《雇佣条例》的适用范围扩大,有关款额亦於一九九○年六月修订为12个月的工资总额或180,000元,两者以较低者为准。《雇佣条例》於一九九五年再作出修订,取消12个月工资总额的上限,并把最高款额的上限由180,000元增加至210,000元,及其后逐年增加20,000元至二○○三年十月一日的390,000元。

  一直以来,政府按照香港社会的转变和经济发展的步伐,不时检讨劳工法例,在合理平衡雇主及雇员利益的大前提下,循序渐进地改善雇员的权益和福利。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的目的,是为被遣散或在长时间为同一雇主工作而遭解雇或离职的雇员提供补偿,以纾缓雇员因失去工作而面临的财政压力。如上所述,政府因应当时的社会环境,及雇员整体的福利情况,透过循序渐进的方式,於一九九五年至二○○三年间加强雇员在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下可得到的保障。另外,由二○○○年开始,政府推行强制性公积金制度,为雇员提供法定退休保障。

  根据政府统计处的「综合住户统计调查」,在二○一四年,本港雇员的每月就业收入中位数为13,000元。现时《雇佣条例》中用以计算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的月薪上限(即22,500元),仍然较本港大部分雇员的月薪水平为高,应可涵盖大多数雇员,而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的最高款额390,000元亦已能提供合理水平的经济支援。如将该月薪上限或最高款额作进一步调升,雇主在遣散雇员或解雇受雇五年以上的雇员时,除必须清付法例中其他的相关补偿外,还需要作出比现时更高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补偿。因结业或生意需求缩减而需要裁员的雇主,尤其是中小企,会因而增加财政负担。现时香港有超过百分之九十八的企业为中小企,政府必须小心衡量他们的承担能力。政府在现阶段无计划更改现时适用於这两项保障的法定月薪上限及最高款额水平。



2015年6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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