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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八题:活动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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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国雄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不少市民向本人投诉,近年在香港体育馆、九龙湾国际展贸中心、伊利沙伯体育馆及亚洲国际博览馆举办的演唱会的主办机构,把大量演唱会门票拨供赞助商内部销售或供指定信用卡持有人优先订购,以致只余下少量门票在城市售票网或快达票公开发售。该等市民亦投诉,有不少不法之徒公然在互联网或在上述场馆门外,以高出原价二至三倍的价格出售演唱会门票图利,甚至有人售卖假门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当局在二○一二年八月向中西区区议会提交的文件显示,香港体育馆及伊利沙伯体育馆的租用条款规定,在该两个场馆举办的节目(包括演唱会),每场节目在核准票价表上所列任何一种票价的内销门票,总数不得超过该场节目的核准座位表上注明属於该种票价的座位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当局有否修订该百分比;若有,最新的百分比为何;

(二)本地的歌手或组合於过去五年在香港体育馆举办的演唱会的已售出门票当中,经城市售票网发售的数目及百分比,并按演唱会名称按表一列出有关资料;

(三)会否立即在香港体育馆及伊利沙伯体育馆的租用条款加入条文,规定租用人在该两个场馆举办的演唱会的所有门票,必须经由城市售票网公开发售,而不可拨供赞助商内部销售或信用卡持有人优先认购之用,以免对非有关信用卡持有人的市民不公平;若会,何时执行;若否,原因为何;

(四)过去五年,当局有否派员调查有否不法之徒经各拍卖网站、手机软件平台,以及在香港体育馆门外炒卖演唱会门票;若有,结果为何;若否,当局会否立即派员进行调查;及

(五)过去五年,当局分别拘捕及检控了多少名进行下列活动的人士:(i)经拍卖网站及手机软件平台炒卖演唱会门票、(ii)在香港体育馆场馆门外炒卖演唱会门票、(iii)经拍卖网站及手机软件平台出售假演唱会门票,以及(iv)在香港体育馆门外出售假演唱会门票?

主席:

  就问题的各个部分,现回覆如下:

(一)及(三)根据香港体育馆及伊利沙伯体育馆的租用条款,租用人如举行收费活动,可自由选择使用城市售票网或另行委聘其他票务代理人销售门票。若租用人选用城市售票网销售门票,每场节目在核准票价表上所列任何一种票价的门票的内销门票,总数不得超过该场节目的核准座位表上注明属於该种票价的座位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换言之,有关租用人须为每种票价的门票提供最少百分之二十的座位作公开发售。有关租用条款现仍沿用,并没有改变。至於选择另行委聘其他票务代理人销售门票的场地租用人,可按活动的销售策略自行决定公开发售门票的比例。

  基於自由市场的原则,表演场地的租用人应可自由选择是否使用城市售票网,以及其认为合适及灵活的渠道销售活动门票。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不会强制性要求辖下表演场地(包括香港体育馆及伊利沙伯体育馆)的租用人必须使用特定的售票方式或指定售票代理公司售卖门票。上述适用於选用城市售票网销售门票的香港体育馆及伊利沙伯体育馆租用人的内销门票上限,平衡了租用人在销票策略上的需要,同时亦确保有一定数目的门票通过城市售票网供市民选购。

(二)过去五年在香港体育馆举办及经城市售票网发售门票的本地歌手或组合的演唱会名单请参看附件。透过城市售票网发售的上述演唱会门票的总体数字胪列於表二。

(四)根据《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及相关附属法例,任何人士均不得在康文署辖下表演场地的场馆范围内进行未经授权的任何售卖物品活动。香港体育馆在演唱会举行期间均有加派场馆职员和保安人员在场馆范围巡查,若发现有人将所购得的门票在场地管辖范围内进行交易及转售等行为,场馆工作人员会上前制止这些活动及劝喻有关人士离开,并在有需要时知会警方协助处理。

  至於其他在《公众娱乐场所条例》(第172章)下获发牌照的公众娱乐场所如戏院等,任何人以超过票价售卖或要约出售,或展示或管有以供出售,或游说他人购买该等门票或门券,即属违法。警方会在接获有关炒卖门票的举报后作出跟进,并会视乎个案情况依法采取适当行动。

  政府一向呼吁市民,从非正式渠道购买未经授权的门票有一定风险,此举亦助长炒卖门票活动,市民应从正当的售票途径购票,以免受骗而招致损失。城市售票网的「售票条款」及「购票人士须知」已列明城市售票网从未授权任何人士,在指定场地或渠道外,以其他方式发售城市售票网门票。政府会继续密切留意有关情况。

(五)警方并没有就炒卖门票及出售假门票备存拘捕及检控的分项数字。



2015年6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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