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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题:推拿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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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麦美娟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高永文的书面答覆:

问题:

  早前一批推拿理疗从业员及导师向本人反映,尽管市民日渐认同推拿的效用,而雇员再培训局也开办了不少有关的培训课程,但政府的相关政策却窒碍该行业的发展。例如,推拿场所(注册中医或表列中医用作中医执业的处所除外)须按《按摩院条例》(第266章)申请经营牌照。他们认为,推拿和保健按摩的性质与一般按摩不同,因此当局应修订对推拿场所的规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持有有效经营按摩院牌照的推拿场所的数目,以及当局收到及批出的有关牌照申请数目分别为何;

(二)当局会否就对推拿场所的规管进行检讨,并修订相关法例,以促进推拿专业的发展;

(三)是否知悉,过去五年,每年(i)雇员再培训局举办多少个涉及推拿和保健按摩课程、(ii)报读及完成该等课程的学员人数分别为何,以及(iii)有多少名学员在完成课程后投身该行业;

(四)鉴於本人得悉,内地的中医医院多设有推拿专科部门,是否知悉医院管理局有否计划在筹建中的本港首间中医医院设立推拿专科部门;如否,原因为何;及

(五)当局会否就推拿专业的发展(包括人才培训、人力资源、资格认证、规管制度等)进行全面的研究及检讨,以及认可推拿专业的辅助治疗效用?

答覆:

主席:

(一)及(二)《按摩院条例》(第266章)(条例)目的是透过发牌制度对按摩院作出规管,以防止及打击不法份子把该等处所用作经营色情或非法卖淫活动。当局曾於二○○一年修订条例,收窄规管按摩院的范围。目前,有多项指定服务均受条例豁免,无须申领按摩院牌照,包括获相关条例注册的专业医疗人员的处所,例如医生、物理治疗师、中医及脊医的处所等。警方没有备存按持牌按摩院提供不同服务的分类数字。

(三)雇员再培训局(再培训局)在过去五年(即二○一○至一一年度至二○一四至一五年度)提供保健按摩及推拿的课程数目、入读及完成课程的学员人次,以及完成课程后入职与培训相关工作的人次载列於附件。

(四)行政长官於二○一四年《施政报告》公布预留一幅在将军澳的土地兴建中医医院。中医中药发展委员会(委员会)已就此议题展开深入讨论,手研究和订立一套适用於中医医院的最佳实践模式。我们同意委员会的建议,初步认为由营运团体以自负盈亏的形式,和中西医协作方法营运中医医院,较纯中医的形式可行。由於中医住院服务是香港一项崭新的服务,我们赞成委员会的建议,在中医医院落实前进行具体的研究及先导项目,以汲取在中西医协作、中医住院服务营运方面的经验,并以此作为制定中医医院营运模式的基础。

  医院管理局(医管局)已在二○一四年九月推出《中西医协作先导计划》(《先导计划》)第一期,在三间医管局辖下医院为选定的三个病种(中风治疗、急性下腰痛治疗及癌症纾缓治疗)的住院病人提供中西医协作治疗的住院服务以及跟进的中医门诊服务。政府和委员会会参考《先导计划》的成效与经验,作为考虑发展中医住院服务的基础。

(五)根据《中医药条例》(第549章)的规定,「作中医执业」或「以中医方式行医」是指以下任何行为或活动,即应用在全科、针灸或骨伤方面的传统中医药学为基础,以(i)诊断、治疗、预防或纾缓任何疾病的症状;(ii)开出中药材或中成药的处方;及(iii)调节人体机能状态,而「中医执业」亦须据此解释。目前只有注册中医及表列中医才可合法地在香港作中医执业。另外,根据该条例,任何人士如欲成为注册中医,必须参加由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举办的执业资格试,取得合格后,才可申请注册。申请参加中医执业资格试的人必须已圆满地完成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中医执业训练本科学位课程,或与该课程相当的课程。



2015年6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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